本报讯 顺庆区中年男子赵某,曾经两次酒驾被查获,受到相应处罚,但他不知悔改,第三次被查出是醉驾,触犯刑律,日前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42岁的赵某是顺庆区人, 以务工为生。2014年1月17日, 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受到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16年4月18日, 他在饮酒后又怀着侥幸心理, 再次开车上路, 结果又被交警查获。
虽然经历了两次酒驾被查处的经历,但赵某并未吸取教训。2019年9月6日晚10时40分许,赵某在饮酒后驾驶川RES×××号牌非营运小型轿车,搭乘妻子郑某及女儿从潆溪街道弯柏树村出发,前往顺庆城区,当行驶至顺庆城区某路段时,被路检交警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每100毫升102毫克。 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19毫克, 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立案侦查后,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时到案,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顺庆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赵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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