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的后因未带现金,手机又没电, 无法付车费,遂抵押手机,欲借钱付费未果,因等待反使车费增加到40元。他认为车费太高,与司机争吵,致使患有高血压的司机发病死亡。昨(8)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乘客负有2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打的争吵酿大祸 司机死亡谁之过
嘉陵区男子毛桃(化名),2019年6月3日下午5点过,到顺庆城区其堂姐的烧烤摊帮忙, 期间陪几个朋友喝了几瓶啤酒。晚上,毛桃和一个朋友又到北干道一家KTV唱歌喝酒。6月4日凌晨3点左右, 毛桃坐上了中年男子尹永(化名)的出租车回嘉陵的家。 到其居住小区门口后, 毛桃发现身上没有现金,手机又没电了,无法支付车费。 司机便说把自己的充电器借给他,他嫌慢,便把手机抵押给了尹永, 自己到旁边的一网吧找网管借30元钱。女网管说她身上只有10多元,抽屉内的钱是记了账的不能借。“我还不值30块钱吗?”毛桃很生气,借着酒劲把吧台上的零食架打翻在地, 又把吧台上的电脑掀翻。 毛桃没有借到钱,又到网吧外面找到尹永,让对方把手机还给他, 他拿去充电以便用手机付款。司机没有同意,毛桃问尹永车费是多少, 尹永说40元。毛桃觉得价格太贵,便与尹永争吵起来。 毛桃指责尹永乱收费, 并让小区的保安帮忙打电话报警,他继续又与尹永争吵起来。过了一阵,尹永突然说头晕。当警察赶到后,尹永已经倒在了地上。警察通知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尹永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又通知他的妻子和儿子赶来,将出租车开走了。 尹永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其生前患有高血压,当晚系脑出血死亡。
起诉乘客赔损失 接到传票后悔迟
处理完尹永的后事后,尹永的母亲、 妻子及一对儿女于2019年7月31日将毛桃告上嘉陵区法院。4原告认为,尹永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91197元, 毛桃须承担60%的责任, 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474716元。“由于毛桃当天晚上是饮酒后搭乘尹永的出租车,行为反常,语言及情绪过激,在双方僵持的过程中, 多次反复激怒尹永,致使尹永实在无法忍受,以致出现情绪激动血压急增, 最终导致突发脑干出血, 经抢救无效身亡。 尹永的突然离世与毛桃不支付车费及由于饮酒采取不当言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毛桃理应对尹永死亡承担赔偿责任。”4名原告在法庭上诉称。
被告毛桃追悔莫及,面对巨额索赔,他辩解说:“死者没有告诉我他有疾病,我只是情绪激动,没有辱骂他,只是为了价格跟他争吵了两句。我与死者也没有肢体接触。”
被告赔偿19万因小失大不划算
嘉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毛桃搭乘受害人尹永驾驶的出租车, 尹永履行了按照毛桃的要求, 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毛桃应当履行支付车费的义务。 因为毛桃没有现金和手机没电, 无法及时支付车费, 便前往网吧借钱来支付车费, 致使尹永停车等待毛桃, 按照相关规定出租车等待客人应当计费, 毛桃应当按照等待期后计费表显示的金额向尹永支付车费。 尹永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多年, 在与毛桃为车费发生争执时, 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以至引起疾病发作,存在重大过错。毛桃在无法及时履行支付车费义务和对车费金额发生争议时,没有心平气和对待和妥善处理,诱发尹永疾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 法院确认由被告毛桃负担25%的赔偿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毛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4原告各种损失196724元。
被侵权人如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死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故判决减轻了被告的责任, 是有法律依据的。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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