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I级响应要求,结合南充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规范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 可在本辖区高速公路出入口、车站、码头、国省干线、县乡道路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点。各检疫点应根据需要调整充实检疫人员,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对出入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二、除执行防疫应急运输任务外的所有通行车辆应积极配合做好道路联防联控检疫点的相关检查工作,不得闯关、冲关逃避检查。车上所有人员必须自觉佩戴口罩、 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查。
三、严格执行“三不一优先”制度,严格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严禁车辆超载超限,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确保应急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四、严格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查验,不得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和采取堆填、挖断农村公路等硬隔离方式阻断公路交通,确保公路通行顺畅。
五、严肃依法查处借疫情防控之名违规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等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采取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通行等违法行为,由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公安、交通部门应落实专人进驻各交通场站维护秩序,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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