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英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
一对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女子向男友转款60万元。双方分手后,女方找男方索还60万元,男方却称这笔钱是女方赠与的,女方遂将其告上法院。女方能要回这笔钱吗?
起诉前男友 巨额借款不返还
汪飒是顺庆区人。2017年4月, 她认识了安徽省芜湖市男子江柳, 二人很快坠入爱河。2017年7月25日, 汪飒从银行贷款20万元, 转入了江柳账户。2017年8月21日,汪飒又向江柳账户转入40万元。
后来,二人因感情淡薄分了手。汪飒多次要求江柳偿还自己借给他的60万元, 江柳却称那是她在恋爱期间馈赠给他的,拒绝返还。
2018年底, 汪飒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江柳, 这对昔日爱得死去活来的恋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汪飒说:江柳在经商,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款,她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分两次向江柳转款60万元, 江柳承认已收到两笔借款, 她和江柳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 但江柳却拒不归还借款, 请求法院判决江柳偿还自己6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借款还是赠与 原被告各执一词
针对前女友的指控, 江柳却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一个版本,“我和汪飒恋爱期间, 我为她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放弃了很多选择机会,这60万元是汪飒主动赠送给我的, 而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她无权要求我返还财产。”江柳在法庭上辩解说。
汪飒分两次转给江柳的60万元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双方争得面红耳赤,都向法院提交了录音和书面说明、 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018年7月3日,汪飒与江柳通话,汪飒要求江柳将60万元还给她, 江柳在录音中表示:“我一宽裕了就还给你, 我问你设不设定期限,你说不设定期限”;“我从没说我有了钱不还给你”。2018年7月16日,汪飒向江柳出具说明书, 称其与江柳恋爱期间,江柳无法兼顾公司事务收入减少,江柳放弃了去北京、上海工作的机会,感情走到这一步自己有责任等, 说明书中还载明“2017年7月,我主动给了江柳60万元,用于他生意投资”。当天,江柳向汪飒也出具了说明书,称“当年(2017年)7月汪知我资金周转需要, 提供了我六十万用于资金周转”;“我们后来产生矛盾分手,本人欲数次退还这笔款项,汪坚拒不受,本人愿意承认这笔款项并在厘清双方经济情况后立即返还”。
认定为借款 经调解平息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双方当时处于恋爱期间, 具有较其他一般经济往来主体更为特殊和亲密的人身关联, 案涉款项既有可能是碍于情面的借款, 也有可能是情侣之间的赠与。 汪飒将两笔款项转给江柳, 其真实意图是借给江柳还是赠给江柳, 应综合考量案涉款项的来源、金额、用途,结合生活常理予以判断。首先, 汪飒转给江柳的20万元系其从银行贷款, 汪飒贷款赠与他人不符合生活常理。其次,恋人之间相互赠与虽较为常见,但两笔款项达60万元,对双方来说也不算小数目, 超出汪飒日常开支水平的赠与可能性小。基于上述理由,并结合汪飒本人陈述, 可以认定汪飒给江柳60万元,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借给江柳,而不是赠与江柳。 在汪飒与江柳的通话录音以及江柳书写的说明书中, 江柳均表明了要返还该款项。江柳虽未明确表示为借,但仍可推断对待该款项江柳的真实意思为借,因此才存在返还的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无论从一般生活常理考量, 还是从双方真实意思推测, 案涉款项为汪飒向江柳出借的借款具有高度盖然性, 故法院认定汪飒与江柳就案涉款项构成借贷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江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汪飒借款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江柳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经南充中院组织双方调解,由江柳偿还汪飒57万元,平息了这桩纠纷。(文内当事人为化名)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女方出借给男方60万元具有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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