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据说,之前税务改革时要求连锁加盟店变更为连锁公司分公司。如果照此执行,我之前经营的个体商店按规定又要聘请会计报税做账, 不再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算下来每月至少要纳税1000多元。如何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相关部门给予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关于组织形式变更问题, 选择何种组织经营形式由纳税人自行决定, 税务部门从未出台任何规定要求纳税人变更为某种特定组织形式。因此,不存在“2017税务改革要求连锁加盟店变更为连锁公司分公司”一说。
关于财务核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连锁经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主要看该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等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 由于连锁经营企业可申请汇总纳税, 而汇总纳税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不过,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可先申请不再汇总纳税然后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符合转登记条件),而后再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关于连锁加盟分公司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 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 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记者 张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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