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4名男子相约去禁止捕鱼的涵洞内网鱼,不会游泳的他不顾另外3人劝阻, 进入涵洞深处赶鱼,不幸溺亡。死者家属将另外3人告上法院, 索赔112万余元。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3人各承担6%的责任, 分别赔偿死者家属6万多元。
4人相约网鱼 1人不幸溺亡
2018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 中年男子李某来到嘉陵城区一家农贸市场, 与在这里经营花卉的王某玩耍时, 二人相约到嘉陵区小山子河道白马湖旁边的涵洞网鱼。王某又邀约与他相邻的两位摊贩张某兵和张某一同去网鱼。
4人随后来到那个涵洞外, 相关单位在河道上加有围栏, 禁止在此处钓鱼、捕鱼和游泳,但4人没有理会,穿越河道围栏破损处,进入涵洞。王某与李某、张某兵等3人先拉网下水,张某不识水性,站在岸上接应。可3人拉网回来后发现全是小鱼,张某主动提出:“这里面有大鱼,我下去把它们赶出来。”便跟随3人下了水,在前面赶鱼,其余3人在后面拉网拦鱼。因张某没有拖网,走得较快,另3人拖网走得较慢,双方距离越来越大。 这期间李某对张某说:“不要走了,差不多了。”王某也对张某说:“太深了,前面不去了。”但张某说:“前面有大鱼,我已经看到前面的亮光了,说明是通的。” 当张某与3人相距大约20米处时,3人忽然听到他在前面的呼救声和拍打水花的声音。3人意识到张某可能出事了, 张某兵便继续往前走,打算去搭救张某,可很快张某就没了动静。 张某兵一直来到涵洞的弯道处仍没有看到张某,估计张某溺水了,就上岸叫人帮忙营救。 当时驾船在白马湖上工作的任某与向某听到呼救声后, 驾船赶到涵洞,与张某兵、李某一起用木棒将张某打捞上来并抬到岸上, 并对张某按压胸口和做人工呼吸。后张某经赶到的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亲属起诉 索赔百万余元
正当壮年的张某遇难后, 留下了孤儿寡母及年迈的双亲。4位亲属将李某、 王某及张某兵告上嘉陵区人民法院, 索赔1127657元。
嘉陵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3被告与张某相邀到禁止网鱼的地方网鱼,彼此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 且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3被告存在强迫、 胁迫张某下水网鱼、 导致张某陷入危险境地的行为,在网鱼过程中, 李某与王某还提醒过张某,但张某未听劝阻,因此,张某兵、王某、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作为同行人也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且在发现张某溺水的情况下,3人积极施救, 尽到了普通同行人的救助义务。 死者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下水捕鱼, 对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溺水身亡,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4原告的诉讼请求。
3人各担责6% 分别赔6万余元
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李某等3人与张某相约去捕鱼,是一种临时的合伙关系。4人相互协作捕鱼,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张某对危险预判不足,陷入溺水的险境,李某等3人理应及时救助。 但3人中李某、王某并没有救助,张某兵离开现场叫人救助致使张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溺水身亡,3人对张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 张某兵等3人辩称,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不慎溺水,没有侵权人、加害人及其他责任人,他们3人不应承担责任。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4名网鱼者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认识到相关单位在河道加上围栏是禁止在该处钓鱼、捕鱼或者游泳,且凭日常生活经验亦不难预见擅自下河可能产生的危险,故4人下到涵洞捕鱼属共同自冒风险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4人承担。综合考虑本案各相关因素,对于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二审法院酌定由王某、张某兵、李某分别承担6%的责任,死者方自行承担82%的责任。
日前, 南充中院终审判决张某兵等3人在收到本判决书15日内, 分别向死者张某的亲属赔偿61375元。
律师说法
共同捕鱼 风险共担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捕鱼过程中,水下状况不明,4人均有出现危险的可能,该风险遭受的损失应由4人分摊,死者在前面赶鱼, 另外3人在后面拉网拦鱼,从分工看,死者遭遇危险的可能性更大, 其余3人更应加强与其联系,防止危险发生。而死者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下水赶鱼,对危险预判不足。二审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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