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丽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职工承诺进修期满回单位至少工作10年,但进修完回单位后, 她仅工作了1年多便提出辞职,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其索赔违约金10万元。
未按承诺工作10年 单位索赔10万元
现年25岁的李某,2016年6月从川北医学院毕业后, 到南充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实习。2016年7月4日,福利院招聘李某为单位员工,后安排她在南充民康医院工作, 该医院与福利院是关联单位。2016年7月25日, 福利院安排李某到南充市中心医院进修一年,并为此支付了进修费6050元。在进修前,李某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进修期满回原单位继续工作10年以上, 否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李某进修期满后继续回到福利院工作了1年零7个月,2019年3月9日离职。
为此,福利院与李某分别向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李某赔偿福利院为其支付的培训费6050元, 支付违约金5094元。福利院支付李某2019年2月、3月的工资625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600元。 李某与福利院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互相起诉主张权利
2019年7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福利院认为:李某进修期间,我院支付其进修费6050元, 并比照上班职工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共计41345.30元。李某未履行完服务期便辞职给我院造成了损失,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请求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工资和福利待遇共41345.30元; 因我院实行的是轮休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工资,请求判决我院不应支付李某加班工资9600元。
李某则认为, 福利院主张本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和退还工资及福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我每周上班6天, 仅休息1天,存在加班的事实。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 我共加班72天。”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福利院支付其加班工资9600元, 同时判令她无须赔偿福利院为她支付的培训费6050元。
二审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应不应该向福利院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顺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福利院为李某支付了6050元的进修费,而案涉《承诺书》中约定违约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超出了进修费实际支出的范围,此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最低为10年,李某进修期满后回单位继续服务了1年零7个月,违约金应为5094元。本案已认定李某应当向福利院支付违约金,相当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故李某不应再赔偿进修费6050元。福利院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在法定休息日加班72天,福利院应当支付加班工资13903.45元,李某仅主张了9600元,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7月29日, 该院一审判决李某向福利院支付违约金5094元;福利院向李某支付2019年2月、3月的工资625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600元。一审判决后,福利院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经南充中院组织调解,10月上旬,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利院向李某支付2019年2月和3月工资6250元, 支付加班费9600元, 李某向福利院支付违约金5094元,并自愿退还培训费6050元。
律师说法
职员支付违约金不得超用工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一审判决李某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应5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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