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秦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咨询:我在2016年5月1日,将位于市政府新区南充公馆小区的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屋租给刘女士居住,合同签了三年,并约定在租期满后一周内, 刘女士应将房屋内属于她的东西都搬走,并将房屋交还给我。期间,刘女士购置了部分家具和生活用品。现在租期满了很久了, 但她就是一直不搬走放在我房屋中属于她的东西,我能不能把她的东西扔掉?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秀律师: 秦女士虽然是房屋所有人, 但室内部分财物等都不是她的财产,因此,她无权扔掉对方的财物。 对于在期限内没有搬走财物的承租人, 秦女士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要求承租人搬离,比如,通过报警,向警方求助;或者向当地街道办、社区求助等。如果秦女士单方面将承租人的财物搬到其他地方存放, 如果因看护不力导致物品无故失踪, 就可能引发纠纷。房东对房屋虽有控制权,但对承租人的财物没有所有权。 如果其财物毁损是因房主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房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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