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高坪区一名妇女胡某某,销售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红花郎等名酒商标标识, 非法获利37500元。昨(29)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7500元。
现年61岁的胡某某, 住高坪城区。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 胡某某多次向王某销售非法伪造的五粮液、 剑南春等酒类注册商标标识, 共获利17300元。2018年2月和2018年4月, 胡某某两次向陈某销售非法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酒类注册商标标识, 获利人民币8800元。
2018年10月9日, 胡某某向赵某销售非法制造的五粮液、剑南春等酒类注册商标标识,获利11400元。2018年10月10日,胡某某被挡获,侦查机关在其位于高坪区民祥街存放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仓库内, 查获了疑似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郎酒等非法伪造的酒类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932件。 经鉴定, 查获的酒类注册商标标识均系伪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胡某某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37500元。
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并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7500元。
翟超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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