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辆公交车在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为避让闯红灯的电动车, 采取紧急制动,导致一对母女跌倒在车厢内受伤。昨(2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涉案公交车所在的冠宏公交公司分别赔偿母女二人4万余元和8万余元。
路口急刹 母女摔伤
76岁的王某和55岁的李某是一对母女, 住在高坪区龙门街道。2018年5月28日, 母女二人到顺庆城区办事后,上了冠宏公交公司驾驶员胡某某驾驶的一辆公交车, 准备返回。因没有座位,她们都站在车厢内,抓着扶手。下午4点30分许,当公交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恰遇绿灯即将转为红灯,司机胡某某打算抢秒快速驶过路口,就在这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侧面驶来, 为了避免撞上电动车,胡某某不得不紧急刹车。由于惯性的冲击,站在车厢内的王某和李某虽然都抓着悬挂在车厢上空的扶手,但仍然双双跌倒在车厢内, 导致二人不同程度摔伤,其中女儿李某伤势较重。
事故发生后,母女二人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两人住院治疗30天,李某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和骶椎骨折,出院后还需遵医嘱逐步加强关节功能训练,卧床休息3月。公交公司为李某垫付了住院费用69505.31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外,另向其支付4900元。王某诊断为左锁骨远端骨折,出院后遵医嘱院外继续观察切口情况,坚持换药,逐步加强关节功能训练。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受母女二人委托,分别对她们进行了伤残鉴定, 结论为李某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限90天,营养时限90天,误工期限18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王某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限60天,营养时限90天,后续治疗费1.3万元。二人分别支付鉴定费2600元。
起诉索赔 15万余元
出院后, 王某和李某分别找到冠宏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因未达成一致意见, 她们于2018年11月21日向顺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冠宏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其中女儿李某请求判令冠宏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鉴定费等共计99154元,母亲王某请求判令冠宏公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49636.2元。
她们在庭审时称:“我们母女二人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 行驶过程中遇该车紧急刹车, 导致二人在车厢内受伤。 被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已上车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由于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我们人身损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 王某和李某母女乘坐该公司车受伤是事实, 公司已经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69505.31元。 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计算标准,公司存有异议,且公司已向李某给付的费用,应当从赔偿款中扣减。
法院判决 赔原告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王某乘坐公交车摔伤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被告公交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李某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为85954元(不含由公交公司垫付的住院期间医药费),王某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为41500元。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李某85954元、王某41500元。
律师说法
任 静
乘客乘坐公交车受伤 公交公司应予以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二原告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客运车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因乘坐被告公交公司车辆受伤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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