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湖北一名销售人员,入住南充某酒店,穿着一次性拖鞋在过道行走时,不慎摔成骨折。他将酒店告上法庭,称地上有积水才使自己摔伤,并索赔各项损失4.4万余元。因无法提供地上有水的证据,法院判决酒店只担责四成。
事发 住酒店摔骨折 出院后诉诸法庭
张某是湖北大冶一名青年男子,在一家公司跑销售。2017年11月3日,他到南充出差,当晚入住顺庆区一家酒店四楼一个房间。为了消除旅途疲惫, 他进入房间后便洗了一个热水澡, 随后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 在房间内休息。 当他穿着拖鞋走到房间外面的四楼过道上时, 不小心重重地摔倒在地, 当即痛得连声呻吟起来。 酒店服务人员赶到现场查看,见张某伤势不轻,便赶紧将他送往南充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张某腰三椎体右侧横突骨折。 他在这家医院治疗了几天后,又于11月6日转入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直到同年12月11日才出院。 他在就诊及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0966.98元, 以及护理费900元,均由酒店支付。
张某出院后, 找到那家酒店交涉,要求对自己进行相关赔偿,双方协商未果。2018年10月,张某将酒店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原告 酒店地面有积水 索赔4.4万元
原告张某在法庭上诉称:“我入住被告酒店期间,因为酒店过道地面湿滑,而且没有任何提示标语, 致使我在过道滑倒受伤。 被告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我遭受人身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44060元。
庭上张某还提供了现场照片两张及视频一段,并进行了当庭播放,证明酒店天花板漏水,导致地面湿滑,而且过道上没有安全提示标语。
被告 张某有责任 酒店只愿担责二至三成
被告酒店方面则辩解说, 张某没有考虑自身的责任, 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 而是在合理限度内提供安全保障, 酒店已经充分提示了小心地滑并配备了防滑拖鞋, 张某受伤后酒店积极配合其就医。 针对张某提供的视频证据,酒店方反驳说,至于过道是否有水,张某并没有拿出过硬证据, 从照片和视频上并不能看出地面有水, 而且不认可没有安全标语, 在酒店前台以及房间内都有“小心地滑”的安全提示。张某作为成年人, 应想到穿一次性拖鞋存在安全隐患,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只承担20%-30%的责任。
法院 顾客自身存在过错 酒店担责四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涉及的事故发生在酒店四楼过道处, 从双方提供的照片显示尽管前台、 墙面及房间内部设置有安全警示标语, 但过道处未见明显提醒警示。张某称该过道地面有积水,但未提供足够证据。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 其过道铺设的瓷砖地面易滑,应当在过道显眼处设置警示标语,但酒店并未履行上述义务, 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着室内使用的拖鞋在过道行走,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本次原告张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酒店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受伤的各项损失为59546.98元,酒店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为23818.79元。 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还应向张某支付1951.81元。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酒店向张某支付1951.81元。
律师说法 赵云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酒店和顾客的过错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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