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顾消费者健康安全,当街售假药赚“黑心钱”, 两名摊贩被执法部门现场查获。昨(8)日,记者从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 该局日前查获两起销售假药案, 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当事人王某、彭某已被刑拘,公安机关正在追查假药的来源和去向。
3月13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区公安分局芦溪派出所通报, 称芦溪镇场上有2处摊点,涉嫌当街销售假药。
闻讯后,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 发现当事人王某销售有“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哮喘康复宁”“特效筋骨康” 共4瓶;当事人彭某销售有“哮喘康复宁”“特效筋骨康”“高效喘咳宁” 共4瓶。 上述产品均标有“支气管哮喘、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腰腿痛、骨质增生”等功能主治及用法用量。其中“哮喘康复宁”“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 未标药品批准文号。“高效咳喘宁”“特效筋骨康”标有药品批准文号,但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询, 均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相关信息。
执法人员判断上述产品涉嫌为假药, 并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当事人王某、彭某经营的“哮喘康复宁”等药品系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南充市关于危害食品、 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移送标准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3月14日,该局将王某、彭某销售假药两案件移送至顺庆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已进行立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王某、彭某进行了刑拘。目前, 公安部门正对假药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进一步调查。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到正规药店购药,注意查看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 有效期、批准文号等。若发现假劣药品,请注意保存药品实物、 外包装和相关票据, 并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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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唐翠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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