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谢聪将购车人杨善告上法庭,称自己是杨善购买小轿车的担保人,并代杨善支付了28万元购车款。 可被告杨善却声称,谢聪并不是担保人,他已向谢聪支付了30万元购车款,但谢聪不承认。两级法院均认为, 不能认定谢聪为杨善提供担保及已履行担保义务,驳回了谢聪的诉请。
车款究竟交多少 购销双方起争吵
杨善是高坪区人,2017年4月23日,杨善与顺庆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 约定杨善购买某品牌豪华版小轿车一辆,净车价为427100元。在合同尾部,有杨善与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雷某的签字。
两天之后的4月25日,杨善又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内容完全一样的合同, 但合同尾部除了销售人员雷某签字外, 该公司股东谢聪又签上了买方杨善与担保人:谢聪等字样,购车人杨善并未在这份合同上签字。
杨善于2017年4月24日向汽车销售公司交纳购车保证金1万元,5月2日向谢聪转账148900元。5月15日, 谢聪向杨善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善现金30万元整”。杨善当天确实从银行取款30万元,他称是向谢聪转交的现金。
但谢聪却称, 杨善实际并未向自己支付30万元购车款, 他作为杨善购买汽车的担保人,于同年5月22日代杨善向公司支付了28万元购车款, 公司还向他出具了一份收条, 载明谢聪为杨善支付车款28万元, 其中转款17万元, 下欠11万元,由谢聪向公司出具了欠条。
股东自称担保人 追偿款项上法庭
双方为此产生分歧和纠纷,2017年底,谢聪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杨善,请求判决杨善偿付自己为他承担的担保购车款28万元及利息, 他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购车合同及汽车公司为他出具的收条、他向汽车公司出具的欠条,但没提交他向公司转款的转款凭证。同时,他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 能够证明截止2017年5月15日,杨善仍存在购车尾款未交的事实, 但无法查明谢聪是否担保及尾款的具体数额。
庭审时,谢聪诉称,他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成立,担保责任已履行,有权向杨善追偿全部担保款28万元;他在2017年5月15日至18日期间多次向杨善催促付清尾款及杨善转账22500元的事实,可以证明杨善并未将30万元交给谢聪。
杨善辩称,他没要求谢聪担保,30万元已经支付,2万多元是其他的钱, 与本案无关。
证据缺少证明力 担保合同不成立
顺庆法院经审理认为, 庭审中谢聪承认2017年4月25日《汽车销售合同》尾部杨善与担保人:谢聪等字样均系其亲笔书写,故对此合同不予采信,对双方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合同予以采信。另外,谢聪系汽车销售公司股东,公司向谢聪出具的“收条”及谢聪向公司出具的“欠条”存疑,不能证明谢聪以担保人身份为杨善购买车辆而向公司偿付28万元的事实。相反,杨善提供的还款证据, 却能证明其已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 谢聪称根本没有收到杨善现金30万元, 但谢聪提交的录音资料不能达到证明杨善未将30万元现金交付给谢聪的目的。谢聪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向他人出具收条的法律后果,故对谢聪主张由杨善向其偿付担保购车款2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顺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谢聪全部诉讼请求。
谢聪不服该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谢聪向法院申请证人雷某出庭作证,雷某出庭作证称:杨善要求谢聪担保,杨善说剩下的钱由谢聪帮他出。 杨善对此辩称;谢聪是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证人是该公司的员工,双方有利益和利害冲突。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谢聪为杨善提供担保及已履行担保义务;杨善提交了2017年5月15日在银行取款30万元的凭单以及谢聪于当天为其出具的30万元的收条,并辩称尾款是车辆购置税等杂费, 杨善的证据及说明相较于谢聪的证据及说明更具有合理性。
近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云
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一) 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 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 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 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本案并未订立担保条款或合同, 债权人也没有签字, 故法院判决担保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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