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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引纷争 讲法讲理讲情维权益

来源:南充晚报 2019-03-14 01:19   https://www.yybnet.net/

■ 林飞强 伍胜宪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近年来,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在南充非常普遍,涉及众多家庭及成员,在面对巨额补偿款时, 如何合情、 合理、 合法分配款项, 保持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的“律师说法”栏目,我们请到了高坪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凤军和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岳建民, 介绍本案通过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教育指导角度出发, 兼顾涉案人员各方利益, 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房屋拆迁引纠纷

钟某(12岁),于2010年3月29日落户于外祖父江某户籍上。2011年, 钟某父母离婚,钟某随父生活。办案法官何凤军介绍,钟某父母离婚前,钟某和外祖父江某与外祖母唐某等共同居住在高坪区某街道某村,因高坪区江东新区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2018年1月江某和唐某一户被拆迁安置,当时户籍人口有江某、唐某、钟某等7人。房屋拆迁后,江某、唐某获拆迁安置补偿款285万余元。钟某多次要求江某将其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32万予以支付。

但江某、 唐某等人认为钟某父母离婚后,钟某一直跟随其父生活,其父母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钟某本人也没有财产;钟某户口虽然在江某、唐某的户口上,实际是挂靠户;钟某对拆迁房屋没有产权,不是涉案拆迁房屋的共有人,不得享有涉案拆迁房屋拆迁分割的权利,不予给付钟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双方协商无果后,钟某诉至高坪区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讲法讲理又讲情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何凤军对案情进行详细了解, 多次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何凤军经过缜密思考,在法情法理充分释明的基础上,着力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多项事实认为, 江某的房屋建造于2008年,出资人实际为江某、唐某等人。因农村居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唐某家庭其他2名家庭成员(子女)因迁出,不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他村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就不再具有其父母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案涉被拆迁房屋为江某、唐某等4人共同财产。被拆迁房屋在建造时原告钟某既不是立基人、 亦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没有贡献,钟某于2010年3月29日落户于江某一户的户籍上,属于江、唐夫妇准许同住的行为, 钟某对于被拆迁房屋不享有物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这起案件若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起祖孙之间的矛盾, 甚至可能引发其他不良影响,在向被告江某、唐某方送达应诉材料时就注意观察其言行。 先是分别征求原、被告方的意见、了解原因,寻找调解良方,取得双方的信任; 之后单独征询了原告钟某父母意见和想法, 希望他们配合法院做好工作,让祖孙摒弃前嫌,和平相处。但原告父亲要求房屋赔偿款平均分配, 主张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32万元, 被告方认为原告主张金额太高,双方争执不下。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让步。

日前,以兼顾涉案人员各方利益,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江某、唐某补偿原告钟某1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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