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黄德
高坪区一家药店销售的“雅絮大六神”花露水,在产品包装正面突出显示“六神”二字,被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指控侵犯了其“六神”牌产品商标权。日前,南充中院判决被告药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4000元。
药店销售仿冒产品 公证人员参与取证
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商标于1997年核准注册。2002年,由该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 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8月初, 上海这家化妆品公司获悉,南充市高坪区一家药店销售的“雅絮大六神”驱蚊花露水,系“六神”牌花露水的假冒产品, 该公司便委托重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调查取证。 这家代理公司的负责人朱某某于2017年8月7日来到重庆市江北公证处, 申请公证人员对他到南充高坪某药店购买物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全程跟随见证, 以便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天,公证处人员刘某某和桂某随代理公司的朱某某来到南充市高坪区新桥街某药店, 朱某某在这家药店购买了一瓶印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产品,在朱某某购物过程中,公证人员拍摄了4张照片。同年8月16日,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对朱某某在高坪某药店所购花露水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书》载明“该产品侵犯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2017年8月21日, 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对朱某某上述购物过程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产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了密封。
大公司起诉小药店 两项索赔共2万元
2017年10月24日, 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向南充中院起诉高坪某药店,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和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诉称,被告药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业荣誉损害。
面对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的指控,被告药店老板声称,他销售的商品不是六神花露水,而是雅絮大六神,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他销售的花露水有进货渠道,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并称他没有仿制、复制原告商品的能力,也没有鉴别真假的能力。即使他销售的商品与原告的产品相似, 但并没对原告造成损害,而且获利很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合理。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赔偿4000元
被告药店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双方争执不下。南充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药店销售。公证封存实物经当庭查验封存完好,故法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正品对比, 两者在外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原告出具《产品鉴定书》证实该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被告药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所有的“六神”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其产品纸质背面虽然印有“雅絮大六神”,但正面只突出显示“六神”文字,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六神”文字注册商标相同,故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其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提供的出库单上无批号,效期的标识与被控侵权产品效期的标识不一致。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其销售的商品未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被告关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使其受到的损失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六神”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坪某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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