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改革在不动产登记领域落实落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收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不动产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合法凭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依法向抵押权人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含他项权证、抵押权证)是不动产抵押权的合法凭证。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抵押和解押信息,不再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本通告施行前已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执不动产权证书的,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不动产权证书退还给权利人。
三、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为确保交易安全,利害关系人在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等交易时,可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查询不动产权利状态。不动产权利状态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簿显示内容为准。
四、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仅以不动产权证书作抵押或质押,而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17-2312250
特此通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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