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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告母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每月给付1200元

来源:南充晚报 2019-01-09 01:19   https://www.yybnet.net/

■ 杨煦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 昨(8)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后母亲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每月向两个 女 儿 共 支 付1200元抚养费。

拒付抚养费 母亲被女儿告上法院

2005年1月,嘉陵区的秦某与范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下长女秦甲(化名),2009年10月生下次女秦乙(化名)。因性格不合,2013年6月,秦某与范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两婚生女随父亲秦某生活, 并由秦某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因秦某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两个女儿及秦某多次要求母亲范某支付部分抚养费, 但范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保障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秦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女儿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范某与自己共同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每月支付两女儿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案中两个女儿诉请范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范某无固定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等情况,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酌定范某每月给付两个女儿抚养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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