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福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妇女乘坐三轮车, 为了1元钱的车费与车夫发生争执,导致车夫疾病突发当场死亡,女乘客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却被死者亲属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0万余元。11月28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被告许红赔偿原告23万余元。
为车费起冲突 车夫发病猝死
嘉陵区中年男子江强, 是一名三轮车夫, 平时在南充城区以拉客为生。
2017年9月13日11时许, 江强骑着三轮车来到嘉陵区儿童公园附近时, 一男一女上了他的车。乘车的妇女叫许红,男子是她表弟钟波,到达目的地后,许红叫江强等一会儿,她去接放学的儿子,然后再坐他的三轮车回家。许红接到儿子后,母子二人和钟波又坐上了江强的三轮车。这时,江强与许红讲起了返回的车费, 双方为1元钱的差额发生了争执,二人互不相让,继而都暴起了粗口。许红先动手打了江强一耳光,随后两人发生抓扯,钟波便上前相劝,并将两人分开。不料此时江强却倒在地上,四肢抽搐,人事不省。许红见情况不妙,便带着儿子和钟波匆匆离开了现场。
当时在现场围观的群众见江强情况危急,便拨打了110和120。10多分钟后, 救护车将江强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拘留罚款后 又被告上法庭
事件发生后, 嘉陵区公安分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 对许红采取了强制措施。 警方委托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江强进行病理诊断后,于同年11月30日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死者江强因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 在与人发生纠纷的诱因下突发左心衰竭继而引起全心衰竭死亡。
2018年2月5日, 嘉陵区公安分局以许红没有犯罪事实, 应当是一起意外事件为由, 决定撤销许红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改为对许红处以行政拘留7日(折抵刑拘7日,不再执行),并处罚款200元。
事后,死者江强的妻子、母亲和女儿多次找许红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3人遂于2018年4月将许红告上法庭,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这桩案件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双方均有过错 被告担责赔偿
嘉陵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诉称, 被告许红的行为是导致江强死亡的诱因,事后,他们多次找许红协商解决此事不成, 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许红辩解说: 我乘坐江强的三轮车,双方为车费发生争执,是江强先辱骂我,才导致事件升级。江强死亡是意外事件, 这已被公安机关定性。 我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江强死亡是自身疾病引起的,当天发生争执只是诱因, 我最多承担10%的责任。
审完该案后,法院认为,被告许红与受害人江强在为搭乘三轮车费发生争执时, 双方均没有心平气和对待,反而采取相互辱骂、相互抓打的过激行为, 在他人劝阻下才使纠纷停止, 致受害人江强当场倒在地上发病, 被告许红见状立即离开现场,后经围观群众拨打120,受害人江强才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说明被告许红对纠纷的发生、 对受害人江强的救助及损害结果等存在一定的过错, 应当承担与过错相一致的侵权责任,受害人江强对纠纷的发生、其损害结果等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一致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江强虽然自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 但没有诱因的作用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 故被告许红提出本次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定性为意外事件, 其对原告主张的损失给予10%的补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原因考虑,确认由被告许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江强死亡的各项损失总计为675402.50元,许红赔偿236390.88元。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许红赔偿三原告各种损失236390.8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被侵权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许红对受害人江强的救助及损害结果等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江强对纠纷的发生和自身损害结果等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讯(杜小春)11月29日,嘉陵区西兴街道公子嘴社区开展“坝坝问政”活动,近百名居民向街道办、社区干部提出了16个问题,均...
南充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充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