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碾飞路面上石子,将在街道旁边摆摊的一位中年男子砸伤。日前,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货车车主陈某赔偿受害人王某1万多元,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5万余元。
汽车惹祸 小吃摊主被飞石砸伤
2017年4月18日,住在嘉陵区安平镇的王某, 像往常一样早早推车来到安平镇场镇售卖早餐。因为当天逢场,赶集的人比较多,王某忙得不亦乐乎。忽然轰鸣声中, 远处一辆中型货车驶了过来,在车轮碾压下,公路上的一颗石子飞向路旁, 不偏不倚刚巧射中了王某的下巴,他顿时“啊”的一声惨叫,蹲在了地上。旁人急忙围上去,只见王某下巴上鲜血淋漓。 刚才还喜笑颜开的王某大叫道:“货车碾飞的石子砸到我啦! 快把货车拦下来!”因街上行人很多,那辆货车速度不快,周围的群众赶忙冲上前,将货车拦下。货车车主兼司机陈某是嘉陵区河西乡人, 王某遂与司机陈某理论, 要求陈某带他前往医院检查,并赔偿损失。陈某却坚称等交警处理后再赔偿。 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 货车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不承担责任。 王某当天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下颌粉碎性骨折”,鉴定为9级伤残。
对簿公堂 二被告赔偿26万余元
后王某找到货车车主陈某交涉赔偿事宜,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王某遂于2018年初将陈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嘉陵法院。
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4月18日上午,被告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因车轮碾起石子砸到原告,造成其受伤,交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医学鉴定,被评定为9级伤残,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王某居住地属于农村地区不属于城镇地区, 王某户籍为农村居民, 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嘉陵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南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因原告王某居住地位于嘉陵区安平镇, 主要收入为在场镇经营小吃所得,因此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法院认定王某的各项损失近27万元, 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一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5.6万余元。
赵福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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