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对夫妇协议离婚,约定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男方负责偿还房贷。 后男方拖欠了数月按揭款没有支付, 女方垫付后,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归还由她垫付的贷款。昨(1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判决他偿还原告垫付的房款1.6万余元。
离婚约定男方还房贷 中途变卦“缩水”按揭款
郝波和蒙艾曾经是一对夫妇, 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9月15日,夫妻俩与南充某银行签订了按揭购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同年10月8日, 他们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顺庆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此后,每月还房贷是以妻子蒙艾的个人账户进行扣划偿还。
因为还房贷和生活琐事,夫妻二人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渐渐出现裂痕。2013年2月21日,二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蒙艾所有,按揭款由郝波支付。
自从双方协议离婚后,起初几年郝波每月都按时把按揭款存进前妻的账户上,但从2016年7月以后,他就不再足额支付按揭款,从2016年7月到2018年2月,他每月向前妻账户转入按揭款1200元,2018年3月又转入1300元,21个月内共支付按揭款25300元。 因为前夫给的钱不够偿还按揭款,不足部分蒙艾只好自己垫付,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间,她共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2215.25元。
蒙艾多次与前夫郝波进行沟通,但郝波表示,他现在经济压力大,要求按揭贷款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但蒙艾没有同意,坚持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办。
双方商谈未果,2018年3月,蒙艾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前夫推上了被告席。
前妻法庭讨要说法 被告辩称另有约定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一对“冤家”在离婚5年后,因为钱的事对簿公堂。原告蒙艾在法庭上说,她和郝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年限10年。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她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郝波偿还。“从2016年7月到2018年3月,郝波只给我打了按揭款25300元,而我交了按揭款42215.25元,郝波共欠下了16915.25元(42215.25-25300),此外还有后续按掲款59180.86元也没有支付。我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被告郝波有义务付清按揭款,并协助本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为被告郝波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郝波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按揭款和剩余的按揭款,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蒙艾在法庭上提出主张。她请求法院判决郝波支付由她垫付的 按 揭 款 16915.25 元 以 及 剩 余 按 揭 款59180.86元,合计76096.1元;待案涉房屋贷款还清后,郝波协助她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针对前妻蒙艾的说辞,被告郝波并不认可,他辩解称,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有此约定不假。“但在2016年6月, 我们双方又有了新的约定,按揭款各自承担一半,后来我每个月承担了按揭款1200元,并支付了房屋装修款68578元。 现在原告蒙艾请求支付剩余按揭款及协助过户的条件还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郝波在法庭上说。
没有证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还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是否继续有效?二人是否有新的约定? 新的约定是否有效?针对这些问题,法庭逐一进行了调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原告蒙艾所有, 并约定房屋按揭贷款由被告郝波偿还, 这条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对原告已经垫付的16915.25元,郝波应该向蒙艾支付。至于被告郝波辩称双方曾于2016年6月对按揭款的负担进行了协商和变更, 但并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故法院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原告蒙艾要求被告郝波一次性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请求, 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按揭贷款应由郝波一次性支付给蒙艾, 且双方均系借款合同的债务人, 对这笔债务应由债权人(即银行)向原、被告双方主张,仅在原告蒙艾向银行垫付的情况下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郝波之前虽未足额支付按揭贷款,但双方的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原告蒙艾要求被告郝波一次性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蒙艾请求待房屋贷款还清后被告协助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请, 因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清,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尚不成立, 故原告蒙艾可待条件成熟且被告郝波不履行协助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郝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蒙艾支付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 原 告 已 垫 付 的 房 屋 按 揭 款16915.25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照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在离婚时达成的由男方偿还按揭款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须付清按揭款,此后还须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 虽男方声称另有约定,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判决其支付女方垫付的按揭款。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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