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蓉萍见习记者 罗虹 实习生 柴梓嫣
两个人相约到法院“演戏”,他们预见了开场,却没有料到结局。7月19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陈某与李某因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数额较大,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出具借条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2015年1月6日,南充人李某在陈某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为湖南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李某则在经手人一栏中签字。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并约定逾期不付款按月息1.2%计息。借款到期后,陈某以李某未还款为由,向南充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并将湖南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中,李某当庭认可借款事实,并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且该借款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应由湖南某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陈某举出了2015年1月4日在银行取款50万元的凭证,作为出借款项来源。
鉴于李某与陈某一致认可借款,湖南某建设公司未对借款之事提出异议,而是重点向法庭声明,李某没有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公司并未就借款这一特殊的、具体的法律行为对李某授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为湖南某建设公司项目部代理人,现李某以该项目部名义在陈某处借款,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且在借款时向陈某披露了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在借条上载明,借款用于工地抢工期支付人工费。陈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受湖南某建设公司指派向其借款。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遂判决由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寻求救济。
一审宣判后,湖南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调查 取款记录露出破绽
二审中,当承办法官对50万元借款交付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询问时,陈某陈述之前不认识李某,是通过朋友冯某介绍认识的,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是基于信任冯某。陈某说,50万元借款是自己从银行取回家后,冯某与他人一起来家中拿走的,借条也是当场出具的。
当法庭询问李某时,却得到另一种说辞。李某陈述,自己与陈某的丈夫是多年朋友,两人熟识,陈某从银行取款后,当场就将50万元用口袋装起交付给了自己,当时在场的还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小张,且并没有立马出具借条,是事隔两天后自己才写的借条。
鉴于两人对案涉借款的交付地点、在场人员、交付时间等陈述均不一致,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取款银行,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经查,2015年1月4日,陈某的确有50万元的取款记录,但该记录是陈某将自己定期账户的50万元取出后,立即又存入了自己的活期账户。
面对此证据,陈某再次辩称,本案借款并不是用这50万元交付的,而是由其儿子的账户上取款20万元加上其他款项,凑齐一起交付的。对此意见,陈某再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随后,陈某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真相大白 依法惩处虚假诉讼
因撤诉申请没有立即得到法院的准许,陈某与李某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再加上查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知虚假诉讼已入刑,陈某、李某先后主动到庭陈述本案借款的确未真实交付,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借款关系,本案系虚假诉讼。
真相大白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已自认双方及湖南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为陈某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对陈某的撤诉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同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鉴于陈某、李某二审中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且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未造成重大损失,法院酌情对陈某、李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律师说法
四川松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青松:
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其规制的是虚假诉讼行为, 它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虚假诉讼在现实生活中较常见:为逃避债务、获得车辆过户、多分财产、扩大商标知名度等各种目的, 行为人到法院打 “假官司”。“假打”, 这就是虚假诉讼。
这些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就可能构成犯罪。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司法工具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财产、 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知道,法院认定事实需要依靠证据的支持,在无法举证证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认定为虚假诉讼,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针对上述虚假诉讼,本案法官采取积极主动出击方式,积极要求李某与陈某参加诉讼,之后又调取了李某与陈某此前的诉讼材料,对一审和二审两个案件的材料进行对比,最终认定为虚假诉讼, 同时也对李某与陈某进行了罚款,避免了湖南某建设公司的经济损失,二审的结果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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