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发轩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南充女子陈永安状告李义山及其所在的湖南某建设公司,称李义山在担任某建设项目的代理人时,向其借款5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一审法院判决由湖南某建设公司偿还。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二审时, 发现了诸多疑点,最终查明原来是陈永安和李义山恶意串通,企图损害李义山所在公司的利益。
出具借条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陈永安手中有一张借条, 载明2015年1月6日, 湖南某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义山在陈永安处借款50万元, 借款人为公司项目部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李义山则在经手人一栏中签字, 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 借款到期后,陈永安以李义山未还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并将湖南某建设公司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债务。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 被告李义山当庭认可借款事实, 并称自己只是经手人。 原告陈永安则举出了2015年1月4日在银行取款50万元的凭证作为出借款项来源。 鉴于李义山与陈永安一致认可借款事实, 湖南某建设公司未对借款之事提出异议,而是重点向法庭声明,李义山没有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 公司并未就借款这一特殊的、 具体的法律行为对李义山授权。
一审法院认为, 李义山为湖南某建设公司在该项目上的代理人, 李义山是受湖南某建设公司指派向其借款, 李义山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遂判决由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湖南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调查 破绽百出还原真相
二审中, 当承办法官对50万元借款交付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询问时, 陈永安陈述之前不认识李义山, 是通过朋友冯一介绍认识的。50万元借款是自己从银行取回家后, 冯一和李义山来家中拿走的,借条也是李义山当场出具的。
但当法庭询问李义山时, 却得到另一种说辞。李义山陈述,他与陈永安的丈夫是多年朋友,两人熟识,陈永安从银行取款后,当场就将50万元交给了他,当时在场的还有公司的财会人员小张, 且并没有立马出具借条, 是隔了两天后自己才写的借条。
鉴于两人对案涉借款的交付地点、在场人员、交付时间等陈述均不一致,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取款银行, 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经查,2015年1月4日,陈永安的确有50万元的取款记录, 但该记录是陈永安将自己定期账户的50万元取出后,立马又存入了自己的另一账户。
面对此证据,陈永安再次辩称,本案借款并不是用这50万元交付的, 而是由其儿子的账户上取款20万元加上其他款项,凑齐后一起交付的。
真相大白 依法惩处虚假诉讼
在事实面前, 陈永安与李义山无法自圆其说, 承认本案借款的事实其实并没有发生,本案系虚假诉讼!
真相大白后, 南充中院终审认为,陈、 李二人已自认双方及湖南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本案为陈永安虚构事实提起诉讼, 对陈永安的撤诉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同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永安的诉讼请求。鉴于陈永安、 李义山在二审中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且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未造成重大损失,南充中院酌情对陈永安、李义山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做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 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因为陈永安、李义山在二审中主动向法庭承认了错误,且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故二审法院未追究二人犯虚假诉讼罪, 酌情对二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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