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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商场坠楼 商场无错补偿2万元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6-26 07:50   https://www.yybnet.net/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老人在市内一家商场五楼厕所窗口处不幸坠楼,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死者家属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1万余元。昨(2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认为涉事商场在安全保卫方面不存在过错,对老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商场方给予原告2万元的安慰性补偿。

Part1 老人商场坠楼 三名儿女状告商场

八旬老人陈洋泉(化名),育有3个儿女。 老人喜欢热闹, 不愿跟随儿孙们生活, 儿女便将他送到市内一家敬老院颐养天年,隔三差五去敬老院看望他。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 成天无忧无虑的老爷子,突然间竟离开了他们。

2016年8月26日下午3点多钟, 陈洋泉老人独自到市内一家商场买东西。案发后据商场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3点20分, 陈洋泉老人进入商场后径直乘扶梯至商场第6层,3点42分,他又从第六层下到第五层。老人究竟是怎么坠楼的,当时既没有目击者看到, 也没有监控视频拍摄到。当天下午3点52分,顺庆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 称商场内有人坠楼。 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经调查,死者正是陈洋泉。经公安机关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确定为坠楼死亡。 警方同时确定陈洋泉坠楼的地点为商场五楼厕所通道窗口处, 该处窗台高度为1.02米。

接到父亲出事的消息后, 陈洋泉的儿女们痛不欲生。 在为老人办理了后事后,陈洋泉的3名子女与事发商场进行交涉, 认为该商场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致使其父不幸坠楼身亡,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商场方却称他们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不应对陈洋泉的死亡负责。 协商无果,2016年11月15日,死者亲属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诉称被告商场违反保卫义务,须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Part2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法院立案受理后,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方声称,2016年8月26日下午3时许,3原告的父亲陈洋泉前往被告商场五楼, 在公共走道阳台处不幸坠落摔到商场楼下,当场死亡。这起事故经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查, 尸表检验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确定为高坠死亡。该事故的发生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商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商场赔偿原告因陈洋泉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参加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等合计2167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商场却坚称陈洋泉死亡他们无责,辩解称陈洋泉的死亡已排除他杀,商场建筑符合设计要求且竣工验收合格,商场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商场与陈洋泉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声称,陈洋泉坠楼死亡,其本人及其赡养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Part3 法院认为商场无责 调解给予适当补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3原告诉请的是因被告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赔偿事宜,被告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本案的焦点。首先,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可以证明被告商场内对于陈洋泉坠楼死亡在安全保卫方面不存在过错;其次, 陈洋泉坠楼的地点为商场五楼厕所通道窗口处, 该处窗台高度为1.02米,该高度已超过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规定窗台的防护高度0.8米,被告商场在安全保卫、防护设施、设备上的设计安装均通过了竣工验收, 并无不当,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该商场已通过了竣工验收,3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商场在陈洋泉坠楼事件中存在过错,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提出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商场出于人道方面的考虑,同意给予安慰性补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商场在领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一次性支付3名原告人民币2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3名原告负担。

律师说法

公共场所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须为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排除陈洋泉在商场死亡系他杀的可能性,同时,死者坠楼处的窗台高度超过了法定高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商场在陈洋泉死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会判决被告商场对原告进行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被告商场给予一定数额的安慰性补偿。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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