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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约谈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6-22 08:47   https://www.yybnet.net/

针对南充市房地产市场近期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大楼市监督力度,规范楼市销售行为, 促进楼市稳健发展,近日,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召开了开发建设单位约谈会,对四川逸合置业等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

市房管局局长杨长久、市发改委价格监督科科长陈光均对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约谈的内容为:

1.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 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资质、《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4.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6.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7.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并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展示。

8.商品房价格应实行“一套一标”,采取多种方式标价的, 标价内容应一致。

9.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0. 不得强制购房者交纳商品房交易与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费用。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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