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金定本与钱有余签订了购房合同, 在支付房款并领取钥匙后, 钱有余的妻子却称她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购房合同无效。昨(2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经过法院调解, 目前双方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购买房屋已收钥匙 最后一环陡起波折
2017年2月,金定本通过朋友曾忠诚介绍,看中了顺庆区某小区一套二手房,这套房是钱有余和万里红夫妇共有的,当时还没有办产权证。 同年2月16日,金定本与钱有余签订了买卖协议, 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55万元。当天,金定本向钱有余支付了5万元定金。2017年3月2日,买卖双方在曾忠诚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金定本向钱有余交了购房款49万元,尚欠1万元尾款,约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交清,金定本随后得到了房屋的钥匙。在签订合同时,万里红没有到场。
随后,中间人曾忠诚与钱有余夫妇一起去办了房屋产权证,并转交给了金定本。后来金定本多方催促钱有余夫妇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他们却拒绝。理由是,万里红不知情。
提起诉讼状告卖方 索要11万元违约金
2018年4月16日, 金定本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钱有余夫妇, 5月24日, 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定本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特别约定“卖方取得房产证后,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 合同签订后, 他就按约支付了房款并缴纳了相关契税,并委托中间人协助钱有余夫妇一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事后被告却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1万余元。
被告钱有余称,签合同是个人行为,隐瞒了妻子、房屋共有人万里红,违约责任是存在,但是违约金过高。万里红则称:合同不是她签的,所以合同应该无效。
是否违约争论不休 法院调解平息纠纷
对于二被告的辩词, 原告方当庭进行了反驳, 称万里红完全知情。在签订合同时,钱有余当着原告金定本及中间人曾忠诚的面,给万里红打了电话,万里红答应签订合同。 而且后来中间人曾忠诚与钱有余夫妇是一起去办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的。
对此, 万里红辩称:“在办证的前一天才知房子被卖, 当时我不同意,我老公说先办证再说。”
经法院调查调解,5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 钱有余夫妇于2018年6月16日前配合金定本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金定本向二被告支付补偿款3.3万元及购房尾款1万元; 若二被告未按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或原告未按时支付补偿款及购房尾款, 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 已于近日履行了协议。
对于本案争议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办案法官称,合同应属有效, 但因其中一名产权人未在合同上签字, 故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如何处理
律师姚秀:《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方以女房主没在购房合同上签名,合同不成立为由进行违约抗辩, 如果法院不予认同,判决被告违约,将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当然,违约金多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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