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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规定 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5-25 08:58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南充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目前,南充市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作出6条规定。

一、严禁无证预售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进行预售, 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网络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二、严格售楼现场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将房管局《购房特别提示》以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件连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方案、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集中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售楼场所应提供电脑查询设备, 便于购房人登录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ncfdj. gov.cn/)查询相关预售及合同网签信息。

三、严格明码标价制度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商品房价格应实行“一套一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者及时网签国家统一制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并将购房款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 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强制购房者委托代办商品房交易、登记相关手续,不得强制代收相关税费。

四、严格销售代理机构备案制度

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应当在房管局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 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五、严格公积金贷款购房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 必须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六、严格市场综合监管执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市房管局将责令限期整改、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暂停企业或机构商品房网上签约、办理预售许可、房屋交易备案、房源核验等业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住建、国土、税收、金融、发改、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涉及违法的, 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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