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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出意外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5-23 09:04   https://www.yybnet.net/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73岁的陈广和老伴在南充A旅行社报名参团旅游,后拼团到外地B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活动。 陈广在旅游途中猝死,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旅行社赔偿各项费用30万余元。昨(2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陈广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应承担主要责任,两家旅行社均存在一定过错,各承担15%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4万余元。

Part1老人旅游途中晕倒送往医院不治身亡

2017年5月, 陈广夫妇决定参加南充A旅行社组织的“最美山东七日游”。5月26日,两人与南充另外6名游客同A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陈广等8人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最美山东七日游\’,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至6月11日, 旅行费为每人2399元;旅行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B旅行社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2017年6月5日,陈广等8人出发旅游,由B旅行社负责安排所有活动。第二天,陈广在旅行途中度过了他的73岁生日。

2017年6月10日,吃过午饭后,旅行人员坐观光车来到泰山脚下,开始徒步登山。 不久, 陈广便对妻子说,他感觉有点累,但仍然坚持向山上攀登,但过了一会儿,陈广突然跌倒在地,不省人事,其妻吓得大惊失色,急忙呼救。后由同行的导游打了120急救电话。 大约半小时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6月10日下午1时47分,陈广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下午4时58分,医院宣布不治身亡, 死亡原因为猝死。 陈广去世后, 其家属与两家旅行社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其妻子和两个儿子于2018年2月27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A旅行社,索赔经济损失。

Part2 家属状告旅行社 索赔损失30万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 应被告A旅行社的申请, 依法追加B旅行社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时,3名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家旅行社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01431.77元。 他们诉称,2017年5月26日,死者陈广参加由被告A旅行社组织的“最美山东七日游”。6月10日,陈广过劳猝死。陈广当时已是73岁高龄,被告和第三人作为两家专业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时行程过于紧凑,没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特征,中途也未安排导游照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应承担陈广死亡的全部责任。

被告A旅行社辩解称: 本案中我方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在死者发生事故时, 被告已经做到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将活动内容向游客告知, 游客并没有对活动内容提出异议;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 其自身也应当尽到相应的自我保护义务, 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自己负责。

第三人B旅行社辩称: 我们出发之前,已经向游客明确告知了活动内容,而且也和游客签订了协议。 游客的死亡与我们没有直接关系, 而且当时我们的导游也是全程陪同,事发后也联系了120进行抢救,我方不应担责。

Part3 两旅行社存在过错 分别担责15%

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被告A旅行社和第三人B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义务。 此案中,A旅行社与死者陈广签订了旅游合同关系后,经陈广等人同意又将旅游合同义务委托B旅行社代为履行。陈广死亡为猝死,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 陈广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陈广承担70%的责任。而第三人B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到陈广已73岁,可能存在老年人的一些常见疾病,旅行社应当采取携带救治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安排具有应急救助技能的导游人员等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在事发现场,导游没在第一时间通知120,没有携带相关急救药物,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上述行为对抢救陈广的时机造成一定的延误,B旅行社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告A旅行社在接受游客时, 没有要求游客提供健康证明,没有了解游客的身体状况,在安排行程时, 也没有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行程安排过分紧凑,容易造成陈广诱发疾病,A旅行社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法院酌定两家旅行社分别对陈广死亡承担15%的责任。

据悉,陈广死亡共产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3974.5元。5月上旬,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家旅行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向3名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2596元。

(文中人名和旅行社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游客的损害承担责任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 警示义务,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第十五条:“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 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两家旅行社对于游客的猝死均存在一定过错, 故法院判决各承担15%的责任。

在此, 提醒广大旅游爱好者,外出旅游一定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若发生意外,如果旅行社有责任,将会对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同时,外出旅游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旅行线路和旅游方式。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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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充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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