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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手机数据被清零 顾客状告手机店获赔

来源:南充晚报 2018-04-24 08:18   https://www.yybnet.net/

饶红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顾客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因手机出故障, 拿到店里维修后,发现很多资料被清零,于是起诉手机店赔偿。 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店方对顾客手机资料被清除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支付500元。

顾客状告手机店 资料清零索赔8000元

住在顺庆区的王某,2017年初花1000余元在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 几个月后,因为出现了一点小故障,便将手机带到手机店里维修,结果手机调好了,照片、电话号码等资料却不见了。 于是王某于2018年1月29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要求手机店老板———郑某给予赔偿。手机店却称,他手机上本来就没有任何资料,他们也没有删除他的资料。虽然双方说法大相径庭, 但细心的法官还是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中找到了蛛丝马迹。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当庭陈述,称他2017年初在郑某的店里购买了一部手机,包括宽带安装费等一共支付了1050元,但后来手机短信不能正常显示, 他便于2017年10月2日来到郑某的店里,要求调整一下。“当时店里有一个年轻女子, 说要把我的手机数据清零,说这样就能恢复正常,但是我没同意。后来郑某帮我调试手机后,虽然可以看见信息了, 但却把以前的所有资料清零了,主要有我2017年8、9月份一份专利产品的视频资料、 几十年前老同学聚会的照片,还有重要联系人的电话号码,这些都没得了。”王某在法庭上说,他在与手机店主用短信交涉时, 郑某在短信中也承认清零一事。作为信息社会,以上重要信息的丢失给他造成了物质、精神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店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3000元。

店方辩称只杀了毒 没有清除任何资料

面对原告王某追究“手机被清零”的责任, 被告手机店老板郑某却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版本,他说,王某在他的手机店购买手机确有这回事。 王某使用一段时间后,因为短信不正常,拿到店里来修,已经为他修好了。“我在修理过程中, 只是给那部手机杀了个毒,并没有清零,也没看到过任何资料, 当时他也只是说要恢复微信,他在短信上也一直强调要恢复微信。而且在修手机前, 我也并不知道他手机上有啥资料, 也不知道是否真的有王某所说的视频, 王某也不能证明他产生了什么损失。”郑某认为,王某微信功能已恢复,不存在任何损失,请法院驳回他的诉请,但他向法官表示,为了息事宁人,愿意酌情赔偿王某500元。

店方有一定过错酌情判赔500元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 对原告王某提供的与被告郑某往来短信截屏打印件进行了细致研究,这些短信郑某认可是真的, 但认为并不能证明他将王某手机上的资料清零。法院认为,信息中王某既提到微信未恢复, 也提到资料清零无法恢复,郑某虽答复“腾讯公司不给你恢复, 那我也没有办法”“你问问微信申述是不是要几天?”等内容,但他没有明确否认清零一事,在答复“给你说了能恢复”时,也没有明确是仅指微信功能的恢复, 结合王某是在手机使用几个月后才进行维修, 必然储存有一定资料, 这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法院认为,王某现在手机或微信中某些资料无法恢复与郑某的维修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且有高度可能性,郑某存在一定的过错,王某在维修手机前,未妥善保管资料、预测风险,也存在过错。 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具体资料被清零的确切证据, 因此无法认定王某所述特定资料无法恢复与郑某维修手机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 但考虑原告是在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才维修, 从公众的使用习惯出发, 储存一定的与个人情感有关、 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料,具有合理性。又鉴于原告并未提供其资料无法恢复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 而手机

包括安装费本身价款仅1050元, 酌情由被告方给付原告王某赔偿损失500元为宜。

4月20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手机店主郑某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向原告王某支付500元。

律师说法

法院可用逻辑推理

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

律师雷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虽原告没有提供确切证据, 但法院根据他提供的短信等证据, 推测使用数月的手机可能存有与个人相关的资料,具有合理性,故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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