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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退款不退货”规则遭遇“打假”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7-11-21 01:5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蒋京洲

双11余热未过,纠纷随之而来。“退款不退货”原本是淘宝网为了保护买家权益推出的一项便利措施,如今,这项规则操作上的公平性却遭到了卖家的质疑。

10月25日,在南充经营淘宝网店的陈先生遭到投诉,买家认为他贩售假货,于收到货品后发起退款申请。11月8日,淘宝接受了买家的申请将货款退回给买家。11月9日凌晨,买家主动联系陈先生,称“这批货不好出手”,希望陈先生以原价的一半将其回购,称这样可以“减少损失”。

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所售卖的产品在上架时因淘宝没有提供相关的品牌选项,自己就随便选了一个品牌,交易时也对买家进行了说明。陈先生认为,自己售卖的并非假货,而买家购买产品后的所作所为,也证明其有从中获利的意图,淘宝平台的处理方式让他难以接受。

那么,此事件的前因后果究竟是怎样的?“退款不退货”规则是否被人利用?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回放

买到“假货”要求退款不退货

据陈先生回忆,10月25日,两名淘宝买家先后到陈先生的店中购买了12副、总价值1900余元的耳机。因在店铺中标记的耳机品牌和实际售卖的品牌有出入,为避免纠纷,陈先生特意在购前通过旺旺聊天告知两名买家这一情况。

根据陈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当天的交易中,陈先生明确说道:“亲,这个不是进口的OBC,是国内有专利的产品哦。”而对方则表示,“嗯好,发顺丰吧。”

11月3日,两名买家收到货后,几乎是同时向淘宝平台发起了退款不退货的申请,理由是陈先生售卖假货。11月8日,淘宝认定陈先生售卖假货,接受了买家的申请,将货款退回给买家。

在这期间,其中一名买家添加了陈先生的微信,多次要求他接受退款要求,并称“我有朋友在淘宝总部,这些规则我问得清清楚楚。”而面对陈先生的质问,这名买家则表示“你要报警的话赶快去,警察会管算我输。”

11月9日凌晨,另一名买家也添加了陈先生的微信。该名买家提出让陈先生以原价格的一半将其回购,称这样可以“减少损失”。

事后,陈先生立刻联系淘宝客服申诉。但根据淘宝相关政策,陈先生已经不能申诉。

根据淘宝网上登载的处理情况,淘宝认定陈先生售卖假货,除退回货款外,一次性扣除陈先生淘宝店铺12分。

回应

实售品牌与标注品牌不符就要罚

11月15日,记者以卖家的身份联系了淘宝卖家客服。

针对陈先生的这起投诉,客服人员查询后,确认不能再申诉。理由是“卖家承认或消费者在交易维权中提供有效真假鉴定凭证,故执行处罚,该处罚不支持申诉。”

当记者向该客服表示,买家可能涉嫌恶意购买、投诉等问题时,客服人员坦言,即便是他知假买假,也改变不了他在淘宝买到假货的事实。“在淘宝上买到假货总得处理。总不能让买家把淘宝告到工商局。”该客服说。

11月17日,记者通过淘宝后台调取了买家的投诉材料,发现所谓“材料”不过是一张“该商品已经删除”的截图。

同日,记者再次联系了淘宝客服,表达了对举报材料的疑问。该客服人员回复,根据淘宝网的相关规定,只要实际销售的品牌与在淘宝登记的品牌不符,就会被判定认为是售假并依规处罚。如果淘宝网上没有与实售商品相符的品牌,建议选择“其他”选项,以避免受罚。

调查

疑似有人专以淘宝规则牟利

随后,记者以各种渠道联系涉事买家。11月16日凌晨,曾主动联系陈先生要求他回购耳机的那名买家在阿里旺旺上回复记者一句“耳机我出了”之后,再无回音。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因退款不退货规则而蒙受损失的淘宝卖家并不在少数。11月18日,据国内知名电玩论坛A9VG爆料,一名买家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两台任天堂Switch游戏机,在收到货后立即以售卖水货为由举报卖家,要求退款不退货,致使店家损失近6000余元。而据记者了解,目前此品牌的游戏机在国内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代理渠道,这就意味着,该商品在国内不存在“行货”。

此前,记者通过一名知情人士的QQ号进入了一个群组,群内大多都是利用淘宝退款不退货规则进行牟利的人。记者在群内看到,一名群员在群内@所有人,问“你们想玩什么,我去套”。还建议参加的成员,“以后身份证全部用虚假的,放在家或者学校附近。”而对于群成员提供的店铺,群内则会一起讨论能否“套”出来:“是不是仿品”“硬打也行”等等。

记者随后将调查到的情况反映给了淘宝平台。淘宝方面表示,将定期跟踪有类似消费记录的买家,一旦核实将会进行处理。

声音

陈先生认为,即使自己卖的货品有问题,那最多就是退款。淘宝认定自己售假,陈先生则难以接受。

该案中,陈先生的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涉嫌出售假货,消费欺诈?如果买方知假买假并以此谋利的情节成立,是否还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拥有请求补偿的权利?这一行为又是否涉嫌违法?

买方未陷错误认识卖方不构成欺诈

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向记者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综合来看,如果购买的货物不属于食品、药品,消费者已经被卖方告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仍然选择购买,其购买行为和卖方的虚假陈述并没有因果关系,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则卖方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买方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知假买假人仍然可能受法律保护

知假买假人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吗?曾文忠告诉记者,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知假买假的行为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去购买商品,而是以营利为目去购买,因此不是消费者,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消费者是一个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概念,凡是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交易,除非其自身也是经营者外,其身份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用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

就目前来看,知假买假人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时,作为对商家制假售假的一种威慑手段,这种行为甚至会得到鼓励。

请偿数额过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如果买家利用平台规则牟利的行为成立,是否涉嫌违法呢?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凌鹏认为,淘宝“退款不退货”的政策,实际上是在“假一赔三”基础上的具体实践,其本质是“假一赔二”。因此,这个规则本身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如果知假买假的买家请偿数额过高,以及购买行为远超一般消费需求,难以定性为‘消费者\’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李凌鹏坦言,如果未达到入罪的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买家利用平台规则牟利的行为,并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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