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然)市民梁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将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给市民陈先生。在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后,梁女士却反悔拒绝出售房产。11月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梁女士向陈先生支付违约金1.8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向陈先生退还保管的定金1万元。
今年4月,陈先生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梁女士达成协议,以60.8万元的价格买下梁女士位于顺庆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并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天,陈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梁女士支付1万元定金,交给房产中介公司保管。同时,陈先生还向房产中介公司交付了1万元佣金。
一段时间后,陈先生要求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但梁女士却未予回应。随后,陈先生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催促梁女士,梁女士却称房子不卖了。
无奈之下,陈先生要求梁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但梁女士拒绝了陈先生的赔偿要求。6月,陈先生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要违约方和造成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方为梁女士,梁女士应适当承担违约责任;陈先生主张由梁女士赔偿他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的佣金1万元,因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双方一致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认为理应解除合同;陈先生支付的定金1万元,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理应退还。该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女士向陈先生支付违约金1.8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向陈先生退还保管的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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