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市民邵女士在顺庆区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在从中介口中得知该房产还未出售后,邵女士与房产中介达成购房协议,并向房产中介支付一万元订金,同时约定尾款交易时间和过户、办证等相关事项。
一周后,房产中介却电话告知邵女士,该房屋已经卖给其他人,并退还邵女士支付的一万元订金。邵女士表示,自己是在房产中介保证该房产没有出售的情况下,才给房产中介支付的订金,如今,房产中介却称该房产已经出售,明显存在违约行为,遂要求房产中介支付违约金。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邵女士将房产中介投诉到顺庆区工商质监局。
接到投诉后,顺庆区工商质监局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事情经过。经过了解,执法人员确认邵女士所述属实。随即,执法人员对该起投诉进行调解。执法人员告知房产中介,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承诺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既然承诺不能兑现,那么就应当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经过执法人员调解,最终,房产中介退还邵女士购房订金一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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