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看到,《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全文共2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和实施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要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四大部分。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为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办法》还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火灾责任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了解,该《办法》将由市政府办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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