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伟)11月7日,记者从南充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此前查获的南充市开发区龙角山乡村腊猪蹄餐饮店违法使用亚硝酸盐案,目前已经顺庆区法院审理宣判,判处店主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亚硝酸盐予以没收并处理,禁止该店当事人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今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整治“亮剑”行动中,南充市食药监局在监督抽样检验中发现母某某经营的南充市开发区龙角山乡村腊猪蹄餐饮店供顾客食用的腌腊制品含有亚硝酸盐成分,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当日食药监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顺庆区公安分局干警与该局执法人员一起对该餐饮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在厨房内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亚硝酸盐和2000斤涉嫌添加了亚硝酸盐腌腊制品,经采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腌腊制品内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故将此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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