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牛贩子从外乡买牛归来,在村道公路上行走,突 然 一 辆 货 车 驶来,牛受惊后乱跑,导致牛贩子与车辆碰撞挤压身亡。交警认定司机与死者在 事 故 中 均 无 责任, 由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该车司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
回家路上牛受惊 车前碰撞惨丧生
2019年11月11日下午,南部县盘龙镇某村60多岁的牛贩子郑某,在外乡买了一条牛,返回盘龙镇某村家中, 当他牵着牛走到本镇邓家沟村2组的村道公路上时,恰遇该县40岁男子李某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从对面驶来,牛见了这“怪模怪样”的庞然大物后,突然受惊乱跑。握着牵牛绳的郑某不但没有将牛拉住, 慌乱中反被牵牛绳缠住了大腿, 向前拖去。因事发突然,货车司机李某无法避让, 已紧急制动的车辆仍与郑某发生了碰撞挤压, 造成郑某受伤。当天,郑某被送往南部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 司机李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32400元。
2019年12月2日, 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李某、郑某均无过错, 由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起诉被告慰亡灵 究竟该谁负责任
郑某意外去世后, 他的老伴和儿女等亲属悲痛不已, 他们与货车司机李某及该车挂靠的南充市某汽车运输公司、 车辆投保的一财产保险公司交涉, 但几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2020年4月,郑某的5名亲属一纸诉状将李某及两家公司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98306.24元。
法庭上,5原告认为,这起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交通意外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车挂靠在一运输公司,并在一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由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方的指控和诉求,被告李某辩解称,“交警部门认定我没有责任,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辩解称, 该车实际所有人为李某,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责任由他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在无责交强险范围内理赔,按10%承担无过错责任。
一审车方全买单 二审判赔30万元
虽然交警认定双方没有责任, 但一个大活人死于非命究竟该由谁担责呢?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肇事者是机动车而受害人是行人,郑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方有权请求承保肇事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系该车的挂靠单位,应对李某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的损失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院经计算,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469166元, 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向5原告支付439547.74元, 向李某支付31982.81元(李某垫付的费用已扣减)。
一审判决后,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不服,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李某赔偿郑某死亡的各项费用30万元,因李某已支付32400元,还应当向5原告支付267600元, 由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
日前, 南充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行人无过错由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牵牛的行人没有过错, 虽然机动车驾驶人也没有过错,但根据本条规定,仍应由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家庭与生活报讯(记者王厚军)“感谢南部县人民医院骨科的医护人员,给了我热情帮助……”近日,在南部县人民医院骨科住院的...
南部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南部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