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在短 短 一 年 多 时 间内,两次闪婚闪离,就在二人第一段婚期内, 女方向他人写下了10万元借条,借款人有她丈夫签名和捺印。 后因到期未偿还, 闹到法院解决。这10万元该谁还? 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 却署上了配偶的名字
2014年,南部男子任某经人介绍, 与在南部做生意的重庆北碚女子何某相识。 两人于2014年3月12日在南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这段婚姻维持了1年零2个多月,双方于2015年6月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于同年7月7日复婚,仅仅过了16天后, 二人又于7月23日再次登记离婚。
就在两人第一次登记结婚后的2015年3月, 何某向南部一位七旬男子李某借款20万元。2015年3月30日,李某预先扣除8000元作为利息,向何某转账192000元,后何某向李某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4月20日,李某与何某对剩余的借款进行结算,何某重新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0万元。这份借据上有借款人何某以及她丈夫任某及担保人王某签名捺印。后因何某没有如期还款,2016年9月, 李某向南部县法院起诉任某、何某及担保人王某,在审理期间,李某与任某、何某达成书面协议, 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19年,因何某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 李某再次起诉何某及任某。
对簿公堂索还债务 申请鉴定自证清白
庭审中, 原告李某称,2015年4月20日, 何某和任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向他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由王某提供担保。到期后,何某和任某均拒不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时距任某与何某第二次离婚已过了4年, 被告席上的任某另有说辞,称2015年3月,李某通过王某担保向何某放高利贷20万元,月息4分,何某将其中10万元用于赌博,另外10万元借给王某。“李某为牟取非法高利,伙同何某、王某盗用我的个人信息,在借据上冒名签上我的名字和摁上手印。 在我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何某未经我同意就向李某借高利贷,并将此款借给他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其他共同经营。我已与何某离婚。李某起诉我的理由不成立。”任某说。
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 被告任某坚称,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原件中“任某”签名及捺印都不是他本人的,并向法院申请对该字迹及捺印进行鉴定。受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签名“任某”的字迹及捺印进行司法鉴定, 结论为“任某” 签名及捺印并不是任某所留。 任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700元。
法院判决前妻还款 鉴定费由原告埋单
任某究竟该不该为这笔债务埋单,双方意见分歧。对此,南部县法院认为, 李某与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任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捺印,李某也未举证证明何某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故法院对李某要求任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何某向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何某负担;鉴定费4700元,由李某负担。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经鉴定被告任某未在借条上签名, 且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 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何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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