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名青年男子,曾在一家贷款公司上班, 他辞职后, 利用自己掌握的贷款公司欠款人员的信息, 单独或伙同他人对他们进行诈骗, 总金额共5万余元。日前,南部县法院以诈骗罪对张某和杜某进行了判决。
现年21岁的张某,是南部县人。两年前,张某曾在成都一家贷款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负责向欠款客户打电话催收贷款,他手中掌握着这家贷款公司200余名贷款人员的个人信息。2018年9月底,张某从这家贷款公司辞职。同年11月左右,在成都的张某因为手头紧张,便萌生了利用手中掌握的贷款人员的信息,对他们进行诈骗的想法。为此,张某申请了大量的QQ号, 然后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欠款人的电话号码, 谎称需要其提供短信验证码,才能扣贷款。少数贷款人信以为真,便将自己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告诉张某,张某得到验证码后, 将自己申请的QQ号与受害人的还贷银行卡进行绑定。当受害人将还贷款额打到自己的还贷银行卡后,张某便通过事先绑定成功的QQ号将受害人还贷银行卡内的钱转出,并通过多个QQ号进行转账, 最终将钱转入自己的QQ号名下, 然后将钱提现到银行卡。2018年11月到12月,张某通过这种方式诈骗了受害人赵某、刘某、孙某共计20810元。
2018年12月底,张某回到南充后, 邀约南部县一名与他同龄的男子杜某一起实施诈骗。2019年1月初, 张某通过网上购买未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冒充自己工作过的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上述方式诈骗了7位受害人共计36915元。
当年7月,南部县一名受害人向南部县公安局报案后, 警方立案侦查,将杜某抓获。不久,张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杜某的亲属代他们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
南部县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利用通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日前,该院一审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 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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