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电时,一女子忘记关电吹风开关键, 恢复供电后, 竟引发一场火灾。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消防设施不完善, 消火栓无水,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失火居民家庭赔偿4万元。
陈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住在南部县某小区七楼, 房子是2014年8月6日,夫妻二人向某房产公司购买的,2016年,二人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当年入住。 该小区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
2018年12月22日上午8点多钟, 张某和陈某的女儿准备用电吹风吹衣服, 结果发现停电了。 她没将电吹风的开关键关闭, 顺手将电吹风放在了一张堆有衣物的凳子上, 便出门了。
原来,当天上午8时20分,南部县城南变电站10千伏系统接到故障报警, 南部电力公司便在9时14分对故障线路进行停电排查, 张某和陈某所住小区正好位于这条线路上。上午10点57分,恢复供电。而张某和陈某家中因没人, 电吹风一直呼呼地吹着热风, 没多久便引燃了凳子上的衣服, 继而房间里燃烧起了熊熊大火。
上午11时31分,南部县公安消防大队救援人员到达现场。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着火楼层室内消火栓卡口损坏,没有水枪水带, 而且室内消火栓也没有水,消防大队立即使用消防车沿楼层铺设水带到达7楼,对火灾进行扑救,因耽误了最佳救火时机, 造成了张某家中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消防设施不完善 一审判决赔六万
事故发生后, 张某和陈某夫妇走上了司法维权之路,他们没有起诉有重大责任的女儿, 而是将南部电力公司和开发小区的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院, 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损失12.8万元。
南部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首先,原告之女在停电的情况下没将电吹风的热开关键闭键,来电后引起火灾,对火灾事故的引发存在过错,原告自愿放弃对女儿索赔, 应予准许。其次,被告房产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消防设施极其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致使火灾事故发生后的扑救不够及时, 对造成的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南部电力公司临时抢修故障紧急停电,在本案中无过错, 故南部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和张某6万元。
责任过错不适应 二审改判作调整
一审判决后,张某、陈某夫妇和房产公司均不服, 分别上诉至南充中院。
陈某和张某上诉提出:南部电力公司临时检修中止供电,却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南部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
而房产公司的上诉理由是: 火灾原因系原告自身行为引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陈某和张某的家人自身用电不当,引起火灾, 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房产公司交付的房产消防设施不完善, 客观上加重了损害, 房产公司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责任与过错不相适应,二审酌定为4万元。南部电力公司临时检修线路在客户微信群进行了通知,张某和陈某主张电力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致其损害的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南充中院二审改判南部县某房产公司向张某和陈某夫妇赔偿4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消火设施不完善开发商理应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房产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消防设施不完善, 存在安全隐患,致使火灾损失扩大,二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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