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所在的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人 身 意 外 团 体 保险。 在她无证驾驶电动自行车遇车祸死亡后, 她的法定继承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死者系无证驾驶机动车, 属于保险公司免 责 范 围 拒 绝 赔偿。 到底该不该赔呢?
无证骑电动车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中年妇女李某是南部县人,在成都一家机械厂工作。2018年1月28日,李某所在机械厂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健康保险泰州支公司)为李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8年9月24日上午10时26分左右, 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成都与李某伟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20分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伟承担次要责任。受警方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李某所骑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 李某的父亲、丈夫和儿子,向健康保险泰州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该保险公司却认为, 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免赔的范围,拒绝赔偿。于是,李某的三位亲属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南部县人民法院。
三名亲属提起诉讼 被告搬出免责条款
三原告在庭审时指出,死者李某身前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4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并约定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但被告健康保险泰州支公司却认为, 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 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生前所在单位通过网上投保的方式,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其中保险条款明确送达给了投保单位,对于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的加粗、提示和说明。 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 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所以不予赔偿。
电马儿不属机动车 法院判决全额赔付
李某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南部县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健康保险泰州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相关部门认定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是根据车辆的功率、 动力等因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区分事故责任作出的技术认定,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管理范围,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 该车从客观上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 在本案中, 案涉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不能仅根据交警部门对该车作出的机动车认定来否定案涉超标电动自行车实际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对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二轮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被告提出的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健康保险泰州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40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如何认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 川 罡 兴 律 师 事务所主任任静:《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担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保险人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普通车辆购买人或使用人的认知标准,法院认定涉案二轮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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