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跑动时,手臂甩动,无意中将同学右眼眶击成骨折致残。伤者将学校和闯祸的同学告上法院。学校认为自己在安全教育方面无过错,不应赔偿。 到底学校该不该担责呢?
课间奔跑 手臂击伤同学眼
2018年10月11日上午,南部县建兴镇小学(以下简称建兴小学)下课期间,一年级学生何某在校园内奔跑时, 无意间手臂击中了同学周某的右眼部,造成周某受伤。学校当即将周某送到南部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 2018年10月15日,又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 同年10月22日出院。华西医院诊断为右眼眶下壁骨折。 出院后周某又陆续在省、县、镇多家医院治疗。经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鉴定, 周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因与何某的父母及学校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周某将何某及其父母、建兴小学起诉到南部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96027.73元。
状告同学和学校 被告均称无责
南部县法院审理本案时,原告周某称,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何某在跑动过程中, 手不小心击中其眼部导致。 何某的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建兴小学认为已尽到教育义务, 但是针对未成年的学生,还应尽到管理义务。
被告何某及其父母辩称,事故发生时周某和何某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周某受伤发生在上学期间, 何某和周某完全处于学校管理之下,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义务,何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建兴小学称, 此次伤害事故的原因系周某在课间休息时被何某击中眼部造成损害, 有明确的侵权过错主体,并不是因学校自身公共设施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造成的。学校面对学生之间突发的伤害行为,均无法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学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未尽责 学校赔偿1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周某及何某均系未成年人, 何某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与周某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受伤,何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系未成年人,依照相关规定应由何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件发生碰撞的地点是建兴小学, 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现场管理, 且事发地属于该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建兴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由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建兴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周某的各项损失为188415.23元,该院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何某的父母赔偿周某56524.57元,建兴小学赔偿131890.66。
一审判决后,建兴小学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校园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故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何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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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部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