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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2月25日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0-02-25 00:34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姚建杰: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4812号原告成都邑华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建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邑华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87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张平、南充市铭居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术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术华与被告南充市铭居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南充市铭居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术华返还工程款38118.69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25破1号本院根据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16日指定四川胜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5月20日前,向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四川胜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82号丽景花园5幢1层41号附1号;邮政编码:637000;联系人:陈志,联系电话:189890087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华利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6月4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西充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民特3号张雪兰:本院受理肖宏杰申请宣告张雪兰失踪一案,经查:张雪兰自2011年11月外出一直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希望张雪兰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刘全猛、范显芬、张年勇: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1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龚芯用与被执行人刘全猛、范显芬、张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范显芬名下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南城国际公馆1.2栋2-8-4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部县税务局进行了定向询价,现在依法向你们送达定向询价结果、拍卖变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拍卖、变卖标的:被执行人范显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南城国际公馆1、2栋2-8-4号的房产一处。定向询价结果:上述房产的评估价格为4300元/平方米,总价443588元。如对定向询价结果及拍卖变卖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南部县人民法院胡豹泉、宋秋菊: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450号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豹泉、宋秋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豹泉、宋秋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豹泉、宋秋菊若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胡豹泉、宋秋菊位于四川省南部县碑院镇文峰村大佛路117号2层2-1号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房权字第20150740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538元,由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538元,被告胡豹泉、宋秋菊负担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刘开杰: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3民初2057号原告胡秀芳诉被告刘开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胡秀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胡秀芳已预交1,385元),由胡秀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李林、郭建、张让广:本院受理(2019)川15民初127号原告涂忠德与被告余家明、张让广、景飚、李林、郭建、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邓家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一段99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0999844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79891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之房屋及车位属于原告及第三人之夫妻共同财产;2.确认原告对该房屋所有权享有50%的份额;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7日早上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小会:我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02民初298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5680号何萍:本院受理原告黎中远诉被告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5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黎中远借款本金100000元。如被告何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何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5667号王英: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林诉被告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502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东林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王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5526号颜开:本院受理原告曾明英诉被告颜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502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颜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曾明英借款本金20000元;如被告颜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被告颜开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5914号许平、古小丽: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彭雨、曾中海诉被告许平、古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194号王庭雄: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伟诉被告王庭雄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公告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6月1日10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4531号梁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江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521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荣信万: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1民初71号原告林德容与被告荣信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长期外出、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古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王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1民初130号原告黄安军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及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举证及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田杰: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1民初72号原告丁国忠与被告田杰、毛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陈志: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4民初1654号原告陈文明与被告陈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文明支付劳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志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冯良均、钟正英、冯登义: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1593号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良均、钟正英、冯登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疫情影响,公告送达的日期延后,原定开庭时间不能如期开庭,现将开庭时间变更为2020年5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军:本院受理的(2019)川0322民初3406号原告王平与被告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疫情影响,公告送达的日期延后,原定开庭时间不能如期开庭,现将开庭时间变更为2020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冉阳: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144号原告冯德明诉被告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冉阳偿还借款20800元(大写贰万零捌佰元整),并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冉阳全部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汉源县人民法院康西华、蔡能: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116号原告马金国诉被告康西华、蔡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马金国借款本金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二、依法判决二被告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民间借贷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归还清为止,并承担以借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377号黄彬、秦林林、遂宁市银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勇与被告黄彬、秦林林、遂宁市银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民终46号张明华、邓祖国: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何碧英与被上诉人徐思荣、刘琼与原审被告张明华、邓祖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舒双权、李先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舒双权、李先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处置了登记在李先知名下位于德阳市泰山北路一段44号华盛商厦小区南楼三单元六楼房屋【产权证号:0021047】成交价288000元,因被执行人舒双权、李先知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赖如辉申请参与分配,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603执恢1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受偿如下: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分配金额为200000元,应分配(131640+13073)元;赖如辉参与分配金额为820000元,应分配11856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屈贝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良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处置了屈贝佳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8楼3号(产权证号为:权2738269,建筑面积425.84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款为3310000元,债权人肖静、郭菊仙以被执行人屈贝佳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参与分配,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603执恢590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受偿如下:彭良分配2110000元,(含本院应收取的执行费);郭菊仙分配6500000元,肖静分配55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都景真: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3民初1967号原告海南海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严洪、都景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严洪、都景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3605.68元及支付利息4037.27元;二、被告杨严洪、都景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4000元;三、原告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杨严洪车辆(闵C09UX3)所得价款享有优先爱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宋荣华、宋志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221号原告蔡兴文与被告宋荣华、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宋荣华、宋志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262号原告蔡兴田与被告宋荣华、宋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4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任美凤: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3民初19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任美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748.04元、利息4,337.24元、违约金1,456.64元,共计40,54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周鉴友: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109号原告四川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鉴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884197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返还的不当得利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不当得利全部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利息为13262.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廖燕:本院受理(2019)川1102民初4335号原告曹智静与被告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曹智静借款本金591200元及利息【1、2018年12月17日借条中确定的贷款利息余额为27020.85元;2、资金占用利息:以204700元(15万元+ 54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智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80元,由被告廖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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