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
一女子将价值60万元的奥迪车抵押给一名男子,作为借款17万元的担保,该男子在车内吸烟引发火灾, 他将车修复后,还给女子。因女子无钱可还,男子又将车开走。 女子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轿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和使用费共30万元。
因借款将车作抵押 未能还款成为被告
李某是南部县人。2016年3月26日,李某与丈夫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本县男子何某向他借款17万元, 并将李某名下的一辆奥迪车抵押在何某处,直到还清借款后,何某再把车还给李某。借款当天,李某将她的奥迪牌汽车交给了何某。
2016年4月的一天,何某在车上吸烟时,不小心引燃了车内的棉被,大火很快燃烧起来。 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当天,李某与何某共同将车送到南部县一家汽修厂。 一个多月后汽车修好, 何某支付了修车费6万余元。之后,何某表示他不要车了,希望李某夫妇尽快偿还他的钱。 经他同意,李某将车开走。2016年10月6日,因李某未偿还借款,何某又邀约他人,将李某的这辆奥迪轿车开走由他占用。
因李某夫妇一直没有偿还借款,何某于2019年1月向南部县法院起诉二人,要求还款。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判决二被告偿还何某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 二人仍没有履行偿还义务。
反诉对方还车赔钱 两级法院驳回诉请
随后, 李某反向南部县法院起诉何某, 请求判令何某返还她的奥迪轿车, 赔偿占用汽车期间因不当使用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25万元, 支付汽车使用费5万元。李某声称,何某在奥迪车上抽烟发生火灾, 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修理后她开到外地,不久又被何某雇人强行开走, 至今何某已非法占有车辆超过两年。
而被告何某却称,李某向他借款,自愿用汽车担保,李某尚未偿还借款,无权要求自己返还汽车; 李某主张车辆损失不是事实, 车辆内饰被灭火器腐蚀,他已按李某的要求将车修好,并支付了修车费用6万余元。
南部县法院认为,李某与何某发生借贷关系时,李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汽车作为“保证金”,故依法设立了质押权,何某对该车享有质权。后案涉车辆多次转移,但何某并未明确放弃质权,李某主张何某让其将车开走,并声称“不要车”为放弃质权, 结合李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的事实, 对其主张何某放弃质权的意见不予采纳。 何某对案涉汽车享有质权而占有该汽车为有权占有, 故对车辆在占有期间无过错的自然贬值不应承担责任。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何某应对其占有质物期间擅自使用质物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何某占有案涉车辆期间因不当使用造成车辆损害, 但该损害结果已经修复, 且何某承担了全部的修复费用, 李某未举证证明因何某的使用还造成其他损失, 故对其要求何某支付擅自使用费及赔偿车辆占有期间因擅自使用而造成的贬值损失不予支持。该院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李某将车抵押给何某,用于借款担保, 故法院认为何某不属于无权占有,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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