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的王先生通过网上信访留言咨询:我是一名成年人。我的名字里有多音字,是否能申请改名?哪些情形才能申请变更姓名?
南部县公安局答复: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姓名变更范围”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 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二)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三) 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四) 户口登记机关认定的其他可以变更姓名的情形。
按照公安部及省市县公安机关的相关政策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是姓名中有繁体汉字的可以申请将繁体字变更为规范简化汉字(不得简体字改为繁体字, 也不得简体字与繁体字混用); 二是以前已经被户口管理机关登记使用过,但目前户口本及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登记的,可以凭过去的身份证、户口本、常住人口表等原始依据申请增加曾用名;三是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需要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可以申请变更。
王先生申请变更理由为姓名中有多音字,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能变更姓名。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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