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男子隐瞒了自己名下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银行抵押的事实, 将此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因房屋被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构成违约被买方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后,继续与买方履行买卖合同。
购买房屋未办过户 原来此房已被抵押
2017年10月30日, 家住南部县城的90后男子雷晓风,与70后男子王守金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雷晓风购买王守金位于县城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63.02平方米的房屋,价格为3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雷晓风向王守金支付2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 双方在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起18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王守金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王守金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王守金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的当天, 雷晓风向王守金支付了房屋定金20万元, 王守金向雷晓风出具了《收条》, 内容为:“今收到雷晓风购房款20万元。收款人:王守金2017.10.30”。但签订合同后, 雷晓风多次催促王守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无结果。在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80天期限届满后,王守金依然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雷晓风感觉事情蹊跷,向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查询, 得知雷晓风出售给自己的这套房屋已在之前抵押给了银行,因而无法完成过户。
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雷晓风了解这个情况后,与王守金交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雷晓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8年6月15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守金推上被告席。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守金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雷晓风与被告王守金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守金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该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合同生效后,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该房屋目前已为他人设立了抵押,但只要被告王守金通过偿还贷款或者更换抵押物等方式解除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就能够办理过户登记,该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
日前,南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雷晓风与被告王守金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守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解除案涉房屋的抵押,并协助原告雷晓风办理过户登记。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履行合同违约该如何处理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构成违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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