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东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男子状告前妻及儿子, 称他与前妻离婚时前妻向他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并表示如到期未偿还将支付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儿子为此作了担保。 但前妻却称法院调解书上并没载明她需承担违约责任和儿子负责担保。昨(9)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 母子二人将为百万欠款及利息买单。
Part1离婚约定补偿200万 过了两年他未得分文
南部男子童潇与龙金花原系夫妻关系,他们的儿子童韬已成年,在成都有一套住房。2015年3月26日,夫妻二人在南部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上载明:龙金花自愿向童潇补偿人民币200万元, 该款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7天内先给付100万元(另案处理),余款100万元由龙金花向童潇出具欠条,在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就在同一天,龙金花向童潇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到童潇人民币100万元整, 在一年内付清,如到期没有付清,每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他们的儿子童韬在这张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按了手印。
但一晃过了两年多, 龙金花承诺给童潇的200万元(包含在协调书生效后7天内应给付的100万元)并没兑现,也没有支付违约金。2017年10月23日,童潇向南部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 要求查封担保人童韬在成都的住房, 法院受理后查封了该住房。同年11月10日,父子俩达成协议,童潇将一份解除查封房屋的申请书交给童韬,童韬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明自愿继续担保母亲欠父亲的100万元欠款和本息。
Part2 起诉前妻及儿子 二被告另有说辞
2017年11月19日,童韬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万年派出所报警,称其父在当天下午4时左右, 胁迫他在承诺书上签名担保。但因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童韬的报警未作查证。
事后, 龙金花及童韬并未偿还欠童潇的欠款。 为此,2017年11月底,童潇向南部法院起诉龙金花和童韬,提出诉请: 判令龙金花按照约定承担逾期支付100万元20%的违约金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利息; 判令童韬对龙金花的欠款100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时, 被告龙金花和童韬辩称,龙金花向童潇出具的欠条,是在法院作出离婚调解书之前出具的, 而调解书中并未载有龙金花需承担违约责任,童韬需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样, 意味着童潇在当年法院主持的调解中, 已自愿放弃上述权利。童韬已向法庭提交报警记录,即使不能充分证明童潇有胁迫行为, 但仍可证明系童潇采取欺骗手段,以撤销保全为诱饵,诱骗他签订承诺书。
龙金花和童韬请求判决龙金花只按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履行, 童韬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Part3 两级法院支持原告 母子将为百万欠款买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童潇与龙金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 一审法院的调解笔录以及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来看, 均一致载明“余款100万元由龙金花向童潇出具欠条,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付清”,由于离婚协议书调解笔录以及调解书的时间与案涉欠条出具时间均为同一天,因此,该欠条是否出具在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之前或者之后对本案没有影响,即“龙金花向童潇出具欠条,并在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付清”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另外,关于担保是否胁迫的问题。童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与童潇系父子关系, 且签署承诺书填具的时间与其报警时间不吻合, 其胁迫辩称意见至少证据不充分, 而童潇同意为其解除房屋查封,要求其继续担保更符合情理,更具有证据优势;关于违约责任和担保。龙金花出具的欠条约定“在一年内付清”,至今未支付显然违约。
2018年4月初,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龙金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向童潇支付逾期付款100万元的违约金;童韬对龙金花欠付童潇补偿款10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童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金花追偿。
一审判决后,龙金花、童韬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种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在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 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 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一般保证,在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如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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