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南充市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记者 张蓉萍 李然
欠账不还,被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生效后,仍躲避还款拒不执行,一起民事纠纷最终让欠账人获刑。11月26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开庭审理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赵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欠账逾期不还 老板坐上被告席
赵某某在南部县工业园区经营一家铝塑门窗厂。2011年8月29日,赵某某向李某购买了一批价值257725元的钢化玻璃。
赵某某与李某约定,当年9月10日前付20万元货款,余款57725元在李某提供相关票据后付清。赵某某当场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了约定内容,并表示“约定到时不付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眼看欠条已逾期1个多月了,李某却未收到赵某某按约定支付的货款,遂于同年10月21日将赵某某起诉至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赵某某支付李某257725元货款及利息。
赵某某对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未缴纳上诉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义务,李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赵某某依然没有还款。
由于门窗厂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赵某某四处举债。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督促下,2012年12月,赵某某通过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后,就未再继续支付余款及利息。
2013年5月,赵某某在成都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8万余元的越野车。之后,赵某某拒绝接听法院执行法官及李某的电话,后来甚至更换了电话号码,从此杳无音讯。
构成“拒执” 还清欠账仍被追责
南部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5月25日,南部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将赵某某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以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4日,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赵某某委托其亲属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天支付现金10万元,余款在9月3日前支付。目前欠款已全部还清。但赵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9月18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鉴于赵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刑事拘留期间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拒不执行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南部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谢健指出,“赵某某在刑拘期间虽然还清了欠款,并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在量刑的时候已依法给予了考虑。”
记者了解到,自去年南充市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南充市法院系统持续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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