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押运车上路行驶,执勤交警要求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押运车司机竟称自己开的是“特殊车辆”,可以有特权。6月30日,记者获悉,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该司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即便如此,仍有一些人对其视而不见,铤而走险。
6月25日,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7名交警在南部县炮台路和东风路交界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例行检查。上午7时55分,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押运车向东风路驶来。“发现情况后,执勤交警立即上前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要求司机出示驾驶证,下车接受检查。”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车司机被拦下后态度蛮横,认为自己开的是押运车,是“特殊车辆”,可以有特权,不但不出示驾驶证,还拒绝下车接受检查。
为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执勤交警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几分钟后,南部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地点,将押运车司机和当事交警带至派出所。
民警经询问得知,该司机姓孙,南部县人,是南充市某保安服务公司职员。当天上午,孙某正在执行金融押运任务,他驾驶的车辆长期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在派出所里,民警将相关法律法规出示给孙某。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孙某顿时哑口无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承诺回去以后加强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鉴于孙某态度良好,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将其放行。
因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属实,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同时,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务必守法出行。
本报讯(记者 钟林)“警察同志,我带娃娃来自首,请你们一定要从轻处罚啊。”日前,一名中年男子带着儿子来到仪陇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自首,请求民警对儿子能从轻处罚。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6月6日4时许,城西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城西高速出口处有人被抢,请立即出警。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查,周某从重庆回家看母亲,坐车在高速连接线度门镇岔路口下车后,遇见6名青年男子。6人拦住周某,并言语威胁,将其600元钱抢走。周某的脖子被对方勒伤。
城西派出所立即组织专案侦查,发现6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6月16日,民警依法将程某、张某、杨某、任某等5人传唤至仪陇县公安局进行讯问。程某等交代,他们6人在凌晨4时许盗窃摩托车后,在仪陇县新政镇高速公路连接线离度门入口80米处的人行道上撬电瓶时,遇到过路的周某。当时夜深人静,程某便提出抢劫周某。经商议,程某等人将周某拦住,并以言语、暴力等威胁手段,让周某将身上财物交出。周某因害怕将身上的手机交给任某,便拿出了钱包内的600元现金。
周某报案后,程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得知儿子温某也参与了作案后,温某的父亲耐心给儿子做思想工作,劝说其投案自首。最终,在亲情的感召下,温某在父亲的带领下来到派出所自首,并交代了他与另外5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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