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海奎 杨汉国)身为金融机构网络管理员,本该运用专业技能维护好单位的网络和资金安全。然而,阆中市某金融机构网络管理员刘某却把专长用在了不正之道,通过远程入侵营山县一金融机构储蓄账户,盗取7笔存款共计69993元。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据介绍,刘某系阆中市某金融机构网络管理员。2014年6月20日,刘某化名王某,在南部县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手机卡。同年6月22日,刘某利用QQ招聘到侯某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双方谈妥报酬等事宜后,侯某又在网上招聘到冯某和赵某。刘某通过手机和QQ发出指令,要求侯某、冯某和赵某在南部县多家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并交自己统一保管。
同年6月24日,刘某通过网络入侵营山县某金融机构储蓄系统,将7笔入账汇款共计69993元转至侯某开设的一个储蓄账户上,后又转入侯某的一张银行卡上。当天下午,侯某按照刘某的指示,将银行卡上的69900元现金取出,添加100元,共计7万元交给刘某。同年6月28日,刘某被抓获。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金融机构网络管理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上盗取异地储蓄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还所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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