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中学一名女生,在上体育课练习举重时,意外摔倒,被杠铃砸伤,后构成七级伤残。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学校未尽到训练保护职责,判决校方赔偿受伤学生各项损失总计23万余元。
现年21岁的女孩郎昭,系南部县人。2008年秋季被南充某中学录取为2011级艺体班学生,后成为学校田径队队员。2009年11月15日下午4时许,郎昭在体育课中进行举重训练,在体育老师、田径队教练林蓄力的带领下,进行负重半高抬腿训练时突然摔倒,其所负杠铃将其腰部砸伤,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爆裂性腰椎体骨折。
郎昭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郎昭出事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进行负重半高抬腿训练时,必须有教练或者同伴在身旁保护,以免出现意外。郎昭在训练时意外摔倒,因旁边无人对其进行保护,致其所负杠铃直接砸在身上受伤。该校未尽到训练保护职责,负有过错责任,应对郎昭遭受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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