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一青年男子因酒驾驾驶证被暂扣, 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料车轮爆胎,救援人员向警方举报了他涉嫌醉驾的犯罪事实。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2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
1985年6月出生的杨某,系广安市岳池县人,住阆中市。2020年5月28日, 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后,对其处以罚款19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6月18日凌晨3时许, 杨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和大量饮酒的情况下, 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G75兰海高速南充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阆中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至兰海高速广南段758公里路段时,因车辆发生爆胎,杨某不得不停靠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救援人员到场后, 从杨某身上闻到了浓烈的酒气,怀疑他酒后开车,便报了警。经鉴定,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46.8毫克,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 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并没有引以为戒, 又在短期内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的情况下,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南充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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