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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冒用无辜成“老赖” 法院判冒用者赔5000元并道歉

来源:成都商报 2020-06-11 02:07   https://www.yybnet.net/

直到偶然得知自己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杨勇才发现在过去很多年里,这世上还有另一男子在用他的“身份”——不仅同名同姓,身份证上除头像不同,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甚至连住址门牌号都和他一模一样(以下为区分,另一男子表述为“杨勇乙”)。

原来,10多年前,杨勇乙在四川南充阆中一银行借款2万元,到期后未偿还本息,之后被银行方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杨勇”一名随后进入法院公布的“老赖”名单,但其中的身份信息和头像却是杨勇的。

今年4月,杨勇将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杨勇乙以及涉事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6月10日,记者从原告杨勇处获悉,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身份信息冒用者杨勇乙向杨勇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杨勇今年47岁,是四川南充市阆中人,在四川一家路桥公司上班。2019年1月23日上午,回到阆中老家过年的他在街头跟几个朋友聊天,一位朋友提起,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老赖”名单。杨勇在手机上打开朋友发来的“老赖”名单后傻眼了,因为他本人的头像、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赫然在列。杨勇当时就懵了,不知自己为何会成为“老赖”。他从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自己牵扯到一起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13年前,“杨勇”曾在当时的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为“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中农商银行”)保宁支行借款两万元,但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一直未还。

事后,杨勇找到涉事的阆中农商银行,意外发现当年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除了头像是一名陌生男子,名字也叫“杨勇”,且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甚至连门牌号都与自己完全一样。

杨勇断定,自己的身份信息当年被人盗用了,他随后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之后,杨勇以名誉权纠纷将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杨勇乙和阆中农商银行一同告上法院。

今年4月23日下午,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冒用杨勇身份信息的杨勇乙系重庆人

按照杨勇乙当天在法庭上的说法,他虽姓杨,但此前并不叫“杨勇”,他当时想在阆中单独开诊所,需要阆中本地户籍,一位亲戚便出面帮他办理了阆中本地户籍。杨勇乙解释说,当时他从亲戚手中拿到身份证时,曾向亲戚表达过质疑,称这不是自己,因为身份证上除了头像是他,名字却变成了“杨勇”,年龄也小了1岁,户籍地址则是他并未居住的“阆中市杜家井巷”,但亲戚让他拿这个身份用就行了。

之后,杨勇乙用上述证件向阆中农商银行借款20000元,后因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期间,“因被告(杨勇乙)下落不明,致案件一直不能执行”。2019年1月23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法院网站发出“执行公告”,依据阆中农商行提供的杨勇乙办理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号码,执行局向公安机关提取并予以公告的身份信息照片,却是本案原告杨勇的身份信息照片。

6月5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勇乙向原告杨勇进行赔礼道歉,并在阆中市报及阆中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发表书面道歉声明,以消除对杨勇的影响,恢复原告杨勇的名誉。此外,杨勇乙还需赔偿原告杨勇精神抚慰金5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杨勇以名誉权纠纷将冒用自己身份信息的杨勇乙和阆中农商银行一同告上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费用6万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8000元律师费用,并公开向自己道歉。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杨勇乙长期冒用原告杨勇的身份信息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特别是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向阆中农商银行借款后逾期不予偿还,导致杨勇被人民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并进行公告,使杨勇的诚信度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客观上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不安与损害。杨勇有权向杨勇乙主张民事权利,但原告杨勇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张过高,从人民法院并未实际对原告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未造成原告的实际财产损失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获益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法院酌定金额为5000元。

杨勇乙在法庭上亦表示,当年取得的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合法证件,不存在变造原告杨勇的身份证件和冒用其身份办理贷款的事实

法院判决>

杨勇乙当年委托他人为其办理身份证,自己并未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和领取,在他人将身份证交给他时,他已发现相应信息不符,但仍长期使用,明显存在故意和过错。

阆中农商行方辩称,杨勇乙当年向该行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身份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开办诊所许可证等资料,相关证书中有关杨勇乙的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银行在贷款资料审核中没有过错或过失

法院判决>

阆中农商银行在与杨勇乙签订借款合同时,根据杨勇乙提供的身份证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被告身份信息而审查确认被告的身份,已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时,提供的也是杨勇乙在申请借款时所提交的身份信息,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银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过失。法院未支持杨勇要求阆中农商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但“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被告阆中农商银行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明确应实际承担还款责任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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